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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民航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60830  全一頁
考試別: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警 
科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一、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告訴乃論之罪,無人告訴時,檢察官能否開始偵查?(25 分) 
二、刑事訴訟法中,於偵查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傳喚」與「通知」意義為何?二
者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三、居住在臺北的甲前往臺南、高雄旅遊;在臺南時,竊取路邊機車代步,一路騎往高
雄。甲準備返回臺北時,通知高雄友人乙,表示機車在臺南竊得,並將機車贈與乙,
乙聞之竟也欣然接受。爾後,乙騎乘該台機車前往臺南時,遭遇臨檢,當場人贓俱
獲,案件隨即進入司法程序。試問:臺南地方法院對於甲竊盜機車、乙收受贓物的
案件,有無管轄權?(25 分) 
四、甲涉嫌竊盜銀樓鑽石,在偵查庭時坦承不諱,並表示自己經濟無虞,只是一時貪念,
相當後悔;對本案,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簡易程序中,甲向審判長表
示自身的原住民身分。試問:審判長是否應指定律師為甲辯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