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原住民特考 四等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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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民航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60830 全一頁
考試別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警
科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告訴乃論之罪無人告訴時檢察官能否開始偵查?25 分)
二、刑事訴訟法中,於偵查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傳喚」與「通知」意義為何?二
者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三、居住在臺北的甲前往臺南、高雄旅遊;在臺南時,竊取路邊機車代步,一路騎往高
甲準備返回臺北時通知高雄友人乙表示機車在臺南竊得並將機車贈與乙,
乙聞之竟也欣然接受。爾後,乙騎乘該台機車前往臺南時,遭遇臨檢,當場人贓俱
獲,案件隨即進入司法程序。試問:臺南地方法院對於甲竊盜機車、乙收受贓物的
案件,有無管轄權?(25 分)
四、甲涉嫌竊盜銀樓鑽石在偵查庭時坦承不諱並表示自己經濟無虞只是一時貪念,
相當後悔;對本案,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簡易程序中,甲向審判長表
示自身的原住民身分。試問:審判長是否應指定律師為甲辯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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