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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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55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湯姆本來是外國人,因結婚歸化為我國國民,歸化時間為民國 100 11日,他
對參政很有興趣,擬於民國 107 年參選市長,請依據國籍法規定論述可否擔任民選
公職?並請一併論述,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那些公職?(25 分)
二、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請問有那些情形者,不
在此限?(25 分)
三、我國與其他國家相關國際貿易往來相當頻繁發達,故在相關法律權利與義務之適用
規定,對於貿易往來之發展相當重要,請依現行規定論述託運中之動產之物權、智
慧財產權、載貨證券相關問題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其適用之準據法
規定為何?(25 分)
四、依據姓名條例之規定,有關姓名登記及應使用本名事項之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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