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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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 科
:
戶政
科 目
:
國籍與戶政法規
(
包括國籍法
、
戶籍法
、
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0350
頁次:
1
-
1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有關監護事務有何規定?請說明之。(25分)
二、戶籍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
應逕行為之。試問,有那些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25分)
三、依姓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那些情事者,得申請改姓?請敘述之。(25分)
四、日本國籍之甲男與我國籍之乙女結婚後,定居我國且取得永久居留,兩
人間並生有一子丙,數年後乙女因病去世,甲男仍然繼續居住在我國,
並獨自扶養丙。其後,甲男因交通事故死亡,經查其在我國遺有價值約
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財產,但未留有任何遺囑。試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規定,甲男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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