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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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三等考試
科:戶政
目: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3055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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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國籍必有原則」?試舉我國國籍法任一條文說明之25
二、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應如何決定
於臺北市大安區出生之非婚生子女,母親於臺南市設有戶籍。7分)
於日本籍郵輪航行於公海時出生,雙親均為我國人民,後持我國護照
隨雙親入境定居我國之 6個月嬰兒。9分)
在英國出生,父親為美國人,母親為我國人,後持我國護照隨母親入
境定居我國之 1歲嬰兒。9分)
三、A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座落於臺北市之房屋一間,雙方約定買賣契約
適用 A國法 A國民法規定買受人於契約簽訂完成時取得不動產標
的物所有權。關於甲何時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
法律?(25 分)
四、甲男於民 102 年申請更改姓名,不同戶的配偶乙與兒子丙之戶籍登記
資料,並未隨著變更。請依戶籍法、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說明戶政機
關應如何作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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