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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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640 全一頁
三等考試
科: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請敘明遷徙登記之種類、應辦理遷徙登記及得不辦理遷徙登記之情形。(25 分)
二、阿國和一名外國籍未婚之女子瑪麗同居,生下一名男嬰後,阿國與瑪麗結婚,並辦
妥結婚登記。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國籍法及戶籍法規定,敘明男嬰之
身分及辦理出生登記之法令依據。(25 分)
三、請問國籍法規定屬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為何?符合那些情形之人得申請喪失中華民
國國籍?(25 分)
四、賽德克勇哈是原住民,其已依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請依姓名條例規定析論其得
否回復漢人名?及應如何辦理變更為漢人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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