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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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三等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
包括國籍法
戶籍法
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0440
頁次
1
1
一、烏克蘭 A2017 年來臺留學三年後在臺工作2020 12 月與中
華民國籍 B結婚並擬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惟於準備歸化資料當
中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書類時,遭烏克蘭政府以不承認中華民國
為由要求 A女至烏克蘭駐北京大使館辦理使 A女無法拿到放棄原有
國籍之證明。依據現行國籍法之規定,試問:
A女可否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10 分)
A女準備歸化資料之「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在受到烏克蘭
政府刁難下,應如何適用國籍法以為因應?(15
二、某甲之生 A為漢人生母 B為原住民出生從父姓後某甲因涉
及刑事案件遭通緝為了規避刑責欲改姓名而由漢人夫婦 CD收養
試問:
母姓15
某甲雖被 CD收養,可否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變更為其生母 B
住民之傳統名字?10 分)
三、日本國 A男與中華民國國籍 B女結婚定居日本,兩人在中華民國均
無住所及居所A B女回臺灣探親時獨自前往山區遊玩詎料遭逢
山洪爆發,A男因而失蹤 2年毫無音訊。B女可否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
依據中華民國法對 A為死亡宣告?(25 分)
四、中華民國國籍 A男在越南經商於當地認識已婚越南籍 B兩人交往
一段時間後 B女懷有 A男之子,B女生產後立即與其夫 C越南辦理
離婚並與 A男結婚攜子返臺定居一年後A發現其並非小孩法律
上的父親。由於依據越南之家庭婚姻法第七章第 63 條第 1項規定:婚
姻期間育有之子女或妻子在婚姻期間孕有之子女即為夫妻之共同子女;
於登記結婚前育有之子女並獲父母承認也為夫妻之共同子女。同條 2
項規定:倘夫、妻不承認子女,則須出具證據並經法院判決。所以孩子
在法律上之父親是 CA男與 B女如欲登 A男為孩子法律上之父
應如何以及適用那一國法律辦理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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