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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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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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烏克蘭籍 A女,2017 年來臺留學三年後,在臺工作。2020 年12 月與中
華民國籍 B男結婚,並擬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惟於準備歸化資料當
中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書類時,遭烏克蘭政府以不承認中華民國
為由,要求 A女至烏克蘭駐北京大使館辦理,使 A女無法拿到放棄原有
國籍之證明。依據現行國籍法之規定,試問:
A女可否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10 分)
在A女準備歸化資料之「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在受到烏克蘭
政府刁難下,應如何適用國籍法以為因應?(15 分)
二、某甲之生父 A為漢人,生母 B為原住民,其出生從父姓。嗣後某甲因涉
及刑事案件遭通緝,為了規避刑責欲改姓名而由漢人夫婦 C與D收養。
試問:
依據相關法令,某甲是否因被收養而須更改從養父姓或養母姓?(15 分)
某甲雖被 C與D收養,可否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變更為其生母 B原
住民之傳統名字?(10 分)
三、日本國籍 A男與中華民國國籍 B女結婚定居日本,兩人在中華民國均
無住所及居所。A男於 B女回臺灣探親時獨自前往山區遊玩,詎料遭逢
山洪爆發,A男因而失蹤 2年毫無音訊。B女可否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
依據中華民國法對 A男為死亡宣告?(25 分)
四、中華民國國籍 A男在越南經商,於當地認識已婚越南籍 B女。兩人交往
一段時間後 B女懷有 A男之子,B女生產後立即與其夫 C在越南辦理
離婚,並與 A男結婚攜子返臺定居。一年後,A男發現其並非小孩法律
上的父親。由於依據越南之家庭婚姻法第七章第 63 條第 1項規定:婚
姻期間育有之子女或妻子在婚姻期間孕有之子女即為夫妻之共同子女;
於登記結婚前育有之子女並獲父母承認也為夫妻之共同子女。同條第 2
項規定:倘夫、妻不承認子女,則須出具證據並經法院判決。所以孩子
在法律上之父親是 C。A男與 B女如欲登記 A男為孩子法律上之父親,
應如何以及適用那一國法律辦理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