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6年交通
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姓名條例)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試說明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情形有那
些?又依其規定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之國籍,應如何處理?
(25 分)
二、依姓名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又有何限制?(25 分)
三、依戶籍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關於其出生地之登記應如何處
理?(25 分)
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
造人間之法律關係,有如何規定?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那些
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又如何規定?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