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
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職社會工作師 
科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30130 - 30630 
30830、31330 
31530 - 31630 
32030 - 32130 
32430 
頁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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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自民國 77 年9月16 日起
受僱於乙,退休生效日期為 104 年11 月30 日,工作年資計 27 年2月14 日,即 42.5
個基數。甲獲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其遂主
張乙應給付 3,612,500 元退休金。惟乙則將甲前於 65 年1月3日至 76 年6月30 日
任職於另一國營事業已領 23 個基數之資遣費合併計算,僅給付甲 22 個基數之退休
金1,870,000 元。經甲向丙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局以乙違反作為保障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準據法之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基數應於不同事業單位而分別計算
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項、第 80 條之 1規定,對乙作成 A函,處 50 萬元罰鍰,
並公布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主張其作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計算退休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行
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辦理。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國營
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
開支。」行政院及經濟部復明確函釋:「公營事業機構各類人員已依相關法令支
領退離給與者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論再任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或純勞工以
及其原所適用之退休制度為何,其重行退休時所適用退休法令規定(如適用或參
照勞動基準法),已訂有退休給與最高標準上限者,其重行退休之退休給與仍應
併計曾支領之退休或資遣給與,受最高給與標準上限之限制。」是以,縱使其據
此所採行之基數併計制與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57 條規定之分別計算制不符,
但屬依法令之行為,自不應受處罰。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二、乙復主張,退萬步言,縱使系爭事件在法制上確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退
休金,然因其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基於行政一體,應受經濟部及其上級
機關之指揮監督。於發放員工退休金事件上,負有遵循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
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之服從義務,並無自行片面決定排除適用,逕
以勞動基準法作為計算退休金準據法之可能。故而,在法制上實欠缺遵守勞動
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57 條所課予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A函未認知到其
無可歸責性,而仍處罰,自有違誤。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三、若乙不服 A函,其得尋求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又若 A函於乙提起法律救濟
前已執行完畢,乙所得行使之法律救濟途徑及主張有無不同?(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