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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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土地法規概要
包括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使
使
代號
42330
頁次
1
1
一、土地法 17 條規定七種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規定
外國人若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時,如何處理?若為鼓勵外國人出資或提
供專門技術,有無例外之規定?(25 分)
二、行政院針對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圖破損、地籍誤謬較為嚴重等亟待
辦理重測地區核定「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試說明根據此計畫辦竣地籍
圖重測後,其法律效力之確定程序為何?25 分)
三、民國 112 28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修訂第 4條的地
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試說明此一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專業功
能(任務)為何?25 分)
四、為確保土地徵收適法性,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廢止徵收之權利,並督促
政府更嚴謹地處理徵收程序,以及定期檢討徵收後的土地是否達到原定
目的和公益性。試說明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項,有關應辦理廢止
徵收之情形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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