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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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2560
頁次
12之長不明3分別A1
3之應部分依分別為十分之六十分之三及分之一甲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程序且時代理乙A地號地全部售予丁
A號土地出過程中丙未有任何意思表A地號土地業經依
竣所有移轉登為丁所。試:當丁向主管登記關申請
A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登記費應如何計收?又,依規定其
登記申書備註應記明(簽)之事內容為?請申述之25分)
問:業發展條所定耕地有權移轉請求,申辦理預告登記
其要件為何?又預告登記經辦竣後權利人(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
亡,繼承人申辦該告登記權利之承時,登記機應如何辦
記?請說明之。25分)
試問「再轉繼承」之意涵為何?關於臺灣光復後始發生繼承事實之土地
如有部分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之情形因繼承開始時間之不同他未拋
繼承之繼承人於申辦理繼承登記,所應檢附之棄繼承文
何不同?又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為胎兒者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
如何辦理其登記?以上三項問題,請申述之。25分)
有關共有土地使用、管理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
11定,係由登記關於登記簿標部其登記事項欄記
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此項登記是否為土地法第43條所定登記公信力絕對效力)護之
對象?請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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