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2530 全一頁
類科:地政
科 目:土地法規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
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試問:本
條文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為何?又,公辦市地
重劃範圍內有租賃關係之土地,如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其
承租人所受之損失,如何補償?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二、甲於民國 87 年12 月因繼承取得屬都市計畫範圍外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 A
地,且實際供作農業使用。100 年2月,甲將 A地贈與移轉登記予其妻乙,並繼續
供為農業使用。101 年10 月,乙將 A地出售移轉登記予丙,仍作農業使用。又,甲
將A地贈與移轉予乙,及乙將 A地出售移轉予丙時,均有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嗣 102 年7月,因都市計畫範圍擴大,A地被劃定為住宅區(主要計畫及細部
計畫均已發布實施);105 年11 月,丙將 A地出售予丁公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
記。試問:於此設例,當 A地移轉予丁公司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計徵?請解析之。
(25 分)
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賃契約,其出租人依法得收回出租耕地之時
機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四、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闡釋一併徵收之意涵與態樣。(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