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8.04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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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請假辦法
112.06.26 第54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112.08.04 發布修正第1至11條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處理學生請假事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請假類別分為病假、生理假、心理健康假、事假、喪假、公假
及產假七種。
第三條 學生因病不能上課,應於當日向授課老師請病假,並於三日內提出申請;
其請假期間逾三日者,應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書向授課
老師請假,並經系主任(所長)核准;其請假期間達十五日以上者,應再
經學務長核准。
第三條之一 學生因生理期不適,得於當日向授課老師請生理假,無須檢附證明文
件。生理假每月以一日為原則。
第三條之二 學生因心理不適或精神狀況不佳,致上課有困難時,得於當日向授課
老師請心理健康假,無須檢附證明文件。心理健康假每學期至多三日。
第四條 學生因重大事故不能上課,應預先向授課老師請事假;其請假期間逾三日
者,應檢具家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授課老師請假,並經該系主任
(所長)核准;其請假期間達十五日以上者,應再經學務長核准。
第四條之一 學生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
的而同居之親屬喪亡者,得請喪假。
學生配偶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而同居之親屬喪亡者,得請喪假。
依前二項規定請假者,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因以永久共同生活
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喪亡而請喪假者,並須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第五條 學生因生產不能上課,應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書向系主
任(所長)請產假;其請假期間達十五日以上者,並應經學務長核准。
前項情形,系(所)應於系主任(所長)核准學生產假後三日內通知請假
學生之導師及授課老師。
學生無法親自辦理第一項請假手續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向系(所)
報備,並於報備翌日起二週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 依前條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
娩後;於分娩後,自分娩翌日起給予娩假八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