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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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定
101.02.21 100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部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通過
101.08.28 101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通過
104.11.17 10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通過
106.05.02 105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29 106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17 109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O5.18 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夜間班適用:
一、 本請假規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本校「學則
「學生請假申請規則」「學生操行考查辦法」暨進修部實際狀況訂定本
請假規定。
二、 凡本校進修部學生(含至本部修課之學生)如因故不能到校者依本規定
辦理請假手續。
三、 一般規定:
(一) 請假區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喪假、孕(陪)產假(產前假、分
假、流產假、陪產假、子女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原住民族歲時
儀假、專案假別等九種。
(二) 學生缺席經請假手續完成請假者為缺課,未完成請假者為曠課。
(三) 請假依照規定於「學生管理系統」填寫請假單假單初步核准權責為導
師。請假日數3日以內由導師核准;4日由學務組組長核准;5日以上由
進修部主任核准須依規定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自行掃描檢附)
(四) 請假手續需於請假日之次日起算7天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遇國定
例假日順延。若有其他需要時,得依個案方式處理之。
(五) 學生於期中期末畢業考試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不適用線上
需以紙本為之應填具「考試專用請假單」,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
明文件辦理請假假單經由授課教師導師系(科)主任初核後送學
務組長註冊組長經進修部主任核准方可依本校考試補考相關規定
辦理補考「考試專用請假單」可由進修部首頁自行列印或向學務組索
取。
(六) 學生任一科目曠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時
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在扣考前按學生請假規定辦理扣考後或專案退選後之曠缺課節
再核算。
(八) 週會時間防火逃生疏散演練班級幹部講習新生始業輔導等活動係
屬重大集會或其他經主管核定之重大活動情事(不含班會)之請假不適
用線上請假需以紙本為之應填具「學生特殊請假用請假單」,並檢
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辦理請假由業務經辦人核准並經學務組完成
登錄後方為有效之請假單「學生特殊請假用請假單」可由進修部首頁
自行列印或向學務組索取。
四、 請假說明:
(一)事假:一般個人事務之請假。
(二)病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得持醫療機構就診證明申請病假。
(三)公假:
1、公假資格: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活動者、代表系科學會參加或舉
辦競賽或活動者、代表班級參加經學校核可之活動者、因兵役有關之
徵召或講習者、參加有關國家考試院所舉辦之考試者、或其他經相關
單位認定足資符合公假資格者。
2、請假流程:依「行政管理系統」之「請假單審核(公假)」,由相關經
辦單位統一申請,並檢具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辦理(自行掃描檢附),
公假應在事前完成請假手續。
(四)喪假需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學生之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
假7日(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喪亡者給假3日;
喪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該假不做缺課論,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五)孕(陪)產假應檢具醫院所出具之證明書依規定請假該假不作缺課論
1、產前假分娩假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
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分娩假42日(包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
2、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十二週以上
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
假14日,上述給假日數(皆包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
3、陪產假因配偶或伴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4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或伴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7日內請畢
4、子女照顧假育有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每學期得請子女照顧假7日
得分次申請。
(六)生理假女學生生理假每月1次以1日為限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七)婚假:給假7日,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自行掃描檢附),超過規
定日數以事假論。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1、原住民學生於其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日放假1日(需事先提出申請)
假不作缺課論。
2、每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依當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於行政院公報之公告日期辦理;惟各部落舉行祭儀日期或有不同,請
持各部落發給族人歲時祭儀活動之邀請函,或向村里辦公處索取祭典
活動文宣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九)專案假別:不計列缺課時數。
1、專案公假:凡符合公假資格的同學,經完成核假後,得視實際需要,
專案處理後,修正為專案公假。
2、專案病假、防疫假:凡符合病假資格的同學,經完成核假後,視政府
相關單位發布之各項「疫情訊息」,專案處理後,修正為專案病假、
防疫假。
五、 其它規定:
(一)請假單之填寫請自行至「學生管理系統」「學生請假作業流程」
內容逐項填寫。
(二)請假單送出後,3日內應主動上網查詢所請之假是否已經核准,若有疑
義時,請速親洽學務組。
(三)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監護人)部份:
1、寄件之依據為本校「學生管理系統」學生存留於系統的連絡地址及電
話;若因學生存留之資料不全致退件或無法收受訊息時,結果由學生
自行負責。
2、曠課20節(含)以上以一般掛號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學生(一次為限)
同時通知該班導師。
3、扣考:於「學生管理系統」通知學生;於「教師管理系統」通知授課
老師及該班導師。
4、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同學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結果,以雙掛號通知
家長(監護人)及學生。
5、寄件所需之郵資部份由本部相關經費支付。
(四)若有誤記或誤登情事發生時得申請更正更正時限依本校學生獎懲委
員會議時間為終算時間相關申請程序及表格請洽進修部學務組辦理
貳、 平日班、假日班適用:
一、學生請假悉依本規定辦理,請假說明如下:
(一)公假代表學校或經師長指派辦理公務者經政府明令之義務行為者
參加考試院所舉辦之國家考試或國內外技術證照考試(每學期以一次
為限)計列扣考時數如依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請准免扣考假者不在此
限。
(二)事假:一般個人事務之請假,計列扣考時數。
(三)病假個人因疾病不能上課或不能參加各項集會活動並檢附相關之有
效證明文件者,計列扣考時數。
(四)生理假女性學生生理假每月 1 次,以 1 日為限不可分次申請
計列扣考時數。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五)喪假屬於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或配偶配偶之父母喪葬者以三日為限
於喪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不計列扣考時
數,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六)產前假:因產檢不能到校上課者,於分娩前給假 8 日,得分次申請,
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不計列扣考時數。
(七)分娩假個人因分娩不能上課或不能參加各項集會活動者給假(含
日)共 42 日應一次請畢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不計列扣考
時數。
(八)育嬰假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不計列扣
考時數。
(九)陪產假因配偶或伴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四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或伴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七日內請畢
不計列扣考時數,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十)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
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
日,上述給假日數(包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不計列扣考時數。
(十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
1、原住民學生於其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日放假一日(需事先提出申請),
該假不計列扣考時數。
2、每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依當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於行政院公報之公告日期辦理;惟各部落舉行祭儀日期或有不同,請
持各部落發給族人歲時祭儀活動之邀請函,或向村里辦公處索取祭典
活動文宣文件辦理放假。
(十二)考試假:因故不能參加期中考或期末考試者。
(十三)專案公假凡符合公假資格的同學經完成核假後得視實際需要
專案處理後,修正為專案公假,不計列扣考時數。
(十四)專案病假防疫假凡符合病假資格的同學經完成核假後視政府
相關單位發布之各項「疫情訊息」專案處理後修正為專案病假
疫假,不計列扣考時數。
二、請假手續:
(一)各類假別於「學生管理系統」線上填寫假單及檢附證明文件考試假應
依照規定填寫紙本請假單繳至學務組辦公室並請導師或本學制行政
組長其一簽核二日以內者由學生事務組組長核准二日以上者由進修
部主任核准。
(二)請假證件
1、申請病假、產前假、分娩假、育嬰假、陪產假、流產假、原住民族歲
時祭儀假與專案病假、防疫假,需附相關證明。
2、申請喪假,須有訃聞或死亡證明。
3、申請公假,須有與公假有關之師長簽證;若屬指派辦理公務,應由組
長以上負責簽證;若屬政府明令之義務行為者,應檢附機關之證明。
4、期中考與期末考請假限用藍色假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進
修部主任核准,得以請假:
(1)奉令點閱、教召,取得正式文件證明者。
(2)因病住院(證明必須符合時效)、天災人禍等人力不可抗拒之災難或
重大事故,檢具有效證明者(詳實註明災禍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
(3)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或配偶配偶之父母喪故取得證明文件者(必
須符合時效)。
(4)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各類考試,取得正式文件證明者。
(5)因本人結婚,或陪產、懷孕、流產、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
要,取得證明文件者(必須符合時效)。
(6)如適逢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取得證明文件者。
三、請假必須親自辦理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人代辦或以信函請假
四、除因疾病或突發重大事故者得於事發後三天內補辦請假手續外所有請假
均須事先辦理請假未經核准即不上課或不參加集會者概以曠課論
試假如未按照規定辦理者,不准其假亦不得參加補考。
五、考試假核准後期中考或期末考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部分以七折計算
達六十分則以實得分數計算因陪產懷孕流產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
子女之需要,則按補考實際成績計算。
六、請假時所呈證明文件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者除缺席之時日以曠課論外
並嚴予懲處。
參、 本規定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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