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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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定
101.02.21 100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部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通過
101.08.28 101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通過
104.11.17 10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通過
106.05.02 105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29 106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17 109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O5.18 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夜間班適用:
一、 本請假規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本校「學則」、
「學生請假申請規則」、「學生操行考查辦法」暨進修部實際狀況訂定本
請假規定。
二、 凡本校進修部學生(含至本部修課之學生),如因故不能到校者,依本規定
辦理請假手續。
三、 一般規定:
(一) 請假區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喪假、孕(陪)產假(產前假、分娩
假、流產假、陪產假、子女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原住民族歲時祭
儀假、專案假別等九種。
(二) 學生缺席經請假手續完成請假者為缺課,未完成請假者為曠課。
(三) 請假依照規定於「學生管理系統」填寫請假單,假單初步核准權責為導
師。請假日數3日以內由導師核准;4日由學務組組長核准;5日以上由
進修部主任核准,須依規定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自行掃描檢附)。
(四) 請假手續需於請假日之次日起算7天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遇國定或
例假日順延。若有其他需要時,得依個案方式處理之。
(五) 學生於期中、期末、畢業考試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不適用線上請
假,需以紙本為之;應填具「考試專用請假單」,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
明文件辦理請假;假單經由授課教師、導師、系(科)主任初核後,送學
務組長、註冊組長,經進修部主任核准,方可依本校考試補考相關規定
辦理補考。「考試專用請假單」可由進修部首頁自行列印或向學務組索
取。
(六) 學生任一科目曠、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時,不
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在扣考前,按學生請假規定辦理;扣考後或專案退選後之曠缺課節,不
再核算。
(八) 週會時間、防火逃生疏散演練、班級幹部講習、新生始業輔導等活動係
屬重大集會或其他經主管核定之重大活動情事(不含班會)之請假,不適
用線上請假,需以紙本為之;應填具「學生特殊請假用請假單」,並檢
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辦理請假,由業務經辦人核准,並經學務組完成
登錄後方為有效之請假單。「學生特殊請假用請假單」可由進修部首頁
自行列印或向學務組索取。
四、 請假說明:
(一)事假:一般個人事務之請假。
(二)病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得持醫療機構就診證明申請病假。
(三)公假:
1、公假資格: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活動者、代表系科學會參加或舉
辦競賽或活動者、代表班級參加經學校核可之活動者、因兵役有關之
徵召或講習者、參加有關國家考試院所舉辦之考試者、或其他經相關
單位認定足資符合公假資格者。
2、請假流程:依「行政管理系統」之「請假單審核(公假)」,由相關經
辦單位統一申請,並檢具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辦理(自行掃描檢附),
公假應在事前完成請假手續。
(四)喪假:需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學生之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給
假7日;(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喪亡者給假3日;於
喪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該假不做缺課論,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五)孕(陪)產假:應檢具醫院所出具之證明書依規定請假,該假不作缺課論。
1、產前假、分娩假: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
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分娩假42日(包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
2、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十二週以上
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
假14日,上述給假日數(皆包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
3、陪產假:因配偶或伴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4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或伴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7日內請畢。
4、子女照顧假:育有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每學期得請子女照顧假7日,
得分次申請。
(六)生理假:女學生生理假,每月1次,以1日為限,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七)婚假:給假7日,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自行掃描檢附),超過規
定日數以事假論。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1、原住民學生於其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日放假1日(需事先提出申請),該
假不作缺課論。
2、每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依當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於行政院公報之公告日期辦理;惟各部落舉行祭儀日期或有不同,請
持各部落發給族人歲時祭儀活動之邀請函,或向村里辦公處索取祭典
活動文宣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九)專案假別:不計列缺課時數。
1、專案公假:凡符合公假資格的同學,經完成核假後,得視實際需要,
專案處理後,修正為專案公假。
2、專案病假、防疫假:凡符合病假資格的同學,經完成核假後,視政府
相關單位發布之各項「疫情訊息」,專案處理後,修正為專案病假、
防疫假。
五、 其它規定:
(一)請假單之填寫,請自行至「學生管理系統」依「學生請假作業流程」之
內容逐項填寫。
(二)請假單送出後,3日內應主動上網查詢所請之假是否已經核准,若有疑
義時,請速親洽學務組。
(三)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監護人)部份:
1、寄件之依據為本校「學生管理系統」學生存留於系統的連絡地址及電
話;若因學生存留之資料不全致退件或無法收受訊息時,結果由學生
自行負責。
2、曠課:20節(含)以上,以一般掛號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學生(一次為限);
同時通知該班導師。
3、扣考:於「學生管理系統」通知學生;於「教師管理系統」通知授課
老師及該班導師。
4、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同學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結果,以雙掛號通知
家長(監護人)及學生。
5、寄件所需之郵資部份由本部相關經費支付。
(四)若有誤記或誤登情事發生時,得申請更正;更正時限依本校學生獎懲委
員會議時間為終算時間。相關申請程序及表格,請洽進修部學務組辦理。
貳、 平日班、假日班適用:
一、學生請假悉依本規定辦理,請假說明如下:
(一)公假:代表學校或經師長指派辦理公務者、經政府明令之義務行為者、
參加考試院所舉辦之國家考試或國內、外技術證照考試(每學期以一次
為限),計列扣考時數,如依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請准免扣考假者不在此
限。
(二)事假:一般個人事務之請假,計列扣考時數。
(三)病假:個人因疾病不能上課或不能參加各項集會活動,並檢附相關之有
效證明文件者,計列扣考時數。
(四)生理假:女性學生生理假,每月 1 次,以 1 日為限,不可分次申請,
計列扣考時數。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五)喪假:屬於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或配偶、配偶之父母喪葬者以三日為限,
於喪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不計列扣考時
數,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六)產前假:因產檢不能到校上課者,於分娩前給假 8 日,得分次申請,
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不計列扣考時數。
(七)分娩假:個人因分娩不能上課或不能參加各項集會活動者,給假(含假
日)共 42 日,應一次請畢,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不計列扣考
時數。
(八)育嬰假: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不計列扣
考時數。
(九)陪產假:因配偶或伴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四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或伴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七日內請畢。
不計列扣考時數,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論。
(十)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
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
日,上述給假日數(包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不計列扣考時數。
(十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
1、原住民學生於其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日放假一日(需事先提出申請),
該假不計列扣考時數。
2、每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依當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於行政院公報之公告日期辦理;惟各部落舉行祭儀日期或有不同,請
持各部落發給族人歲時祭儀活動之邀請函,或向村里辦公處索取祭典
活動文宣文件辦理放假。
(十二)考試假:因故不能參加期中考或期末考試者。
(十三)專案公假:凡符合公假資格的同學,經完成核假後,得視實際需要,
專案處理後,修正為專案公假,不計列扣考時數。
(十四)專案病假、防疫假:凡符合病假資格的同學,經完成核假後,視政府
相關單位發布之各項「疫情訊息」,專案處理後,修正為專案病假、防
疫假,不計列扣考時數。
二、請假手續:
(一)各類假別於「學生管理系統」線上填寫假單及檢附證明文件,考試假應
依照規定填寫紙本請假單,繳至學務組辦公室,並請導師或本學制行政
組長其一簽核,二日以內者由學生事務組組長核准,二日以上者由進修
部主任核准。
(二)請假證件
1、申請病假、產前假、分娩假、育嬰假、陪產假、流產假、原住民族歲
時祭儀假與專案病假、防疫假,需附相關證明。
2、申請喪假,須有訃聞或死亡證明。
3、申請公假,須有與公假有關之師長簽證;若屬指派辦理公務,應由組
長以上負責簽證;若屬政府明令之義務行為者,應檢附機關之證明。
4、期中考與期末考請假限用藍色假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進
修部主任核准,得以請假:
(1)奉令點閱、教召,取得正式文件證明者。
(2)因病住院(證明必須符合時效)、天災人禍等人力不可抗拒之災難或
重大事故,檢具有效證明者(詳實註明災禍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
(3)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或配偶、配偶之父母喪故,取得證明文件者(必
須符合時效)。
(4)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各類考試,取得正式文件證明者。
(5)因本人結婚,或陪產、懷孕、流產、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
要,取得證明文件者(必須符合時效)。
(6)如適逢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取得證明文件者。
三、請假必須親自辦理,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人代辦或以信函請假。
四、除因疾病或突發重大事故者得於事發後三天內補辦請假手續外,所有請假
均須事先辦理;請假未經核准即不上課或不參加集會者,概以曠課論;考
試假如未按照規定辦理者,不准其假亦不得參加補考。
五、考試假核准後,期中考或期末考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部分以七折計算,未
達六十分則以實得分數計算;因陪產、懷孕、流產、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
子女之需要,則按補考實際成績計算。
六、請假時所呈證明文件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者,除缺席之時日以曠課論外,
並嚴予懲處。
參、 本規定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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