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 上表粗線方框內之「查覆得分」及「複查回覆事項」欄考生切勿自行填寫或塗改,違
者不予複查。本查覆表之查覆結果,須經加蓋招生委員會章戳後,方生效力。
二、 第一梯次放榜之考生及有口試系所組未符合口試資格考生之成績複查於 113年3月12
日(星期二)前寄出(以郵戳為憑);第二梯次放榜之考生成績複查於 3月26 日(星期二)
前寄出(以郵戳為憑),請填具本表並檢附成績通知單(可列印網路成績單),逕寄
106319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號臺灣大學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收。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本表正面: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系所組學位學程、試場及複查之科目應逐項
填寫清楚。
四、 本表信封面之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請自行填寫清楚,並貼足回郵郵票(平信
8元或限時信 15 元),以憑回覆。
五、 申請複查限本人申請且以 1次為限,各筆試科目以複查試卷內有無漏未評閱、成績單
分數與卷面分數是否相符及總計分數為限。考生不得要求重閱、調閱或影印試卷,亦
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試卷中各大題(含子題)之評分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六、 查覆得分欄如經塗改,需加蓋招生委員會章戳證明,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