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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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本校7618日第14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76226日台(76)字第07918號函准予備查
本校781219日第101行政會議修正第36~710~12
教育部79131日台(79)字第4082號函准予備
本校81121881空大教字第3979號函修正第10
教育部82114日台(82)社字第02352號函准予備查
本校844188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6
教育部84612日台(84)社字第027016號函准予備查
本校85917日第190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條及第2
教育部85111日台(85)()字第85094288號函備查
本校89122689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3567912
教育部90227日台(90)()字第90017568號函准予備查
本校101626100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增列第11
教育部101717日臺社()字第1010130328號函准予核定
本校101124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1011221日臺社()字第1010243421號函准予核定
本校105126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10615日臺社()字第1050185579號函備查
本校10843010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3~510
教育部10878日臺教社()字第1080085749號函備查
本校109.9.29 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713~14
教育部1091119日臺教社()字第109016074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二十條及國立空中大學學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全修生、選修生及附設專科部學生。
第三條 學生成績考查之評量方式得採作業、個案研究、問題解答、讀書心得、小組討
論報告、參訪報告、紙筆測驗、線上測驗等方式為之。
基於教學需求,與前項規定不同之評量方式,應由開課學系於課程開設期限內
提報校級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議(以下稱校課策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條 學生平時成績之考查,視教學需要就下列內容評定之:
一、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評量方式。
二、學習參與。
三、數位學習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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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課程相關之各種校內外成就表現。
第五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各科目上、下學期考查成績占分比例為:
一、平時成績占各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成績占各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成績占各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暑期課程平時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期末成績占暑期成績百分之七十。
依本校各種規定所開設之特定課程且經校課策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本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期中、期末考查由學校教務處或面授教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並由閱卷教師或
面授教師評定成績後遞交本校。
學生考查成績經評定登錄後,除因電腦輸入錯誤或複查結果登記、核算錯誤
外,不得撤回,如有試卷疑義或特殊狀況,則委請請學系(科)或面授教師或
閱卷教師處理補正。必要時提教務會議討論,並請相關人員出席教務會議說
明。
第七條 每學期之各科目成績,乘該科學分數累加所得總數,除以該學期學分總數,即
為學生之學期平均成績。
學生平時成績及各科學期成績,有小數點者,一律取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
入,以整數計算;學期平均成績,採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暑期課程不另評定各科平均成績。
凡期中、期末考查皆缺考者,該科目學期成績以缺考呈現,不列入學期學業平
均及畢業平均。
第八條 學生無年級之區分,亦不實施升留級。凡修習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予補考。
修習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第九條 學生因故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查得於考查前二週提出請假,申請參加補考。
補考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兼具本校大學及附設專科部學生身分者因考查衝堂,及因本校所訂考查日
期與考試院依法舉辦之考試相同者之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
二、申請補考獲准者,其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之成績以五折計。
第十條 學生因下列事由致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查者,應檢具醫院書面證明或相關證
明,經所屬學習指導中心審查後核准參加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依實得成績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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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或其配偶因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突發狀況。
二、學生因生理期致身體不適。
三、學生因重病或意外事件。
四、其他重要事由。
前項第四款所稱其他重要事由,其申請表格另訂之,並提報教務會議通過後實
施。
第十一條 學生凡無法如期參加期中或期末考查又未參加補考者,以曠考論處,該次考查
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學生期中考查成績不及格者,學校得辦理補救教學及期中二次考查,二次考查
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該科成績就期中二次
考查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十三條 學生各種試卷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其保管年限為一年。
學生各項成績,除妥為登錄外,並永久保存。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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