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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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閱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施行
後,曾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
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務規程自一百十二年
九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相關單位名稱,並明定本次修正條
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閱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 試卷應於考試
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
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
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
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
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
數管司)依節次進行試
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
理順號。
第十八條 試卷應於考試
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
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
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
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依
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
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修正單位名稱。
第二十條 用電子計算機
評閱試卷,遇有異常之
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
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二、擦拭不清、劃記太
淡、劃記太大,依
讀入答案計分。
三、單選題因試題或答
案有瑕疵,經依試
題疑義處理規定變
更答案者,選填二
個以上答案如何計
分,依國家考試試
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處
理之。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致無法正確讀入
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第二十條 用電子計算機
評閱試卷時,遇有異常
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
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
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二、擦拭不清、劃記太
淡、劃記太大,依
讀入答案計分。
三、單選題因試題或答
案有瑕疵,經依試
題疑義處理規定變
更答案者,選填二
個以上答案如何計
分,依國家考試試
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處
理之。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致無法正確讀入
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修正單位名稱,並
酌修文字。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因係在試務作業過
程中污損試卷、受
污物沾黏或其他特
殊情形,致無法正
確讀入答案者,應
由試務承辦單位會
同數管司影印該卷
,影印本上註明原
因並共同簽章,報
請典試委員長核定
後,再以人工方式
補正電子檔案中試
卷答案內容後計分
。處理結果經典試
委員長核閱後,併
同原試卷交試務承
辦單位存檔。
五、因係在試務作業過
程中污損試卷、受
污物沾黏或其他特
殊情形,致無法正
確讀入答案者,應
由試務承辦單位會
同資訊處影印該卷
,影印本上註明原
因並共同簽章,報
請典試委員長核定
後,再以人工方式
補正電子檔案中試
卷答案內容後計分
。處理結果經典試
委員長核閱後,併
同原試卷交試務承
辦單位存檔。
第二十一條 用電子計算
機評閱試卷,遇有於試
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部
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
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
由,應列冊併同原試卷
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
,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
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
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影
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
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
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
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
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
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
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
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二十一條 用電子計算
機評閱試卷時,遇有於
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
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
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
事由,應列冊併同原試
卷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
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
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
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
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
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
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
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
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
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
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
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修正單位名稱,並
酌修文字。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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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試卷答案讀
入後,燒製光碟,由考
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
之電子檔案由數管司保
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
試委員長核定,並依規
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
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第二十三條 試卷答案讀
入後,燒製光碟,由考
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
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
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
試委員長核定,並依規
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
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修正單位名稱。
第二十四條 用電子計算
機評閱試卷前,數管司
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
、測驗發展司核對各科
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
誤後,始得進行閱卷。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
試卷時,應由典試委員
長或典試委員自各科目
已閱畢之試卷中抽取三
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
但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
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
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數
管司列印抽取試卷電子
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
、標準答案、各題配分
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
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
、測驗發展司製備之標
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
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
果陳報典試委員長核閱。
第二十四條 用電子計算
機評閱試卷前,資訊處
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
、題庫管理處核對各科
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
誤後,始得進行閱卷。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
試卷時,應由典試委員
長或典試委員自各科目
已閱畢之試卷中抽取三
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
但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
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
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
訊處列印抽取試卷電子
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
、標準答案、各題配分
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
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
、題庫管理處製備之標
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
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
果陳報典試委員長核閱。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規定,修正單位
名稱。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
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
日施行。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一日施行,增訂第二項修
正條文施行日期。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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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保管辦法第三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
試卷保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訂定施行
後,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修正施行。為配
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務規程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相關單位名稱,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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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保管辦法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閱卷期間申論式
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
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
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
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
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
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
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
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
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
管司)進行拆封及讀卷
作業。
讀卷完畢後,測驗
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
單位會同數管司裝箱固
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
子 檔 案 錄 存 於 電子 媒
體,由數管司及考選部
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
室)保管。測驗式試卷
讀 卷 完 畢 並 裝 箱固 封
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
封 箱 核 校 測 驗 式試 卷
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
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
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
蓋章重行固封。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
試,其電子試卷錄存於
電子媒體後,由試務承
辦單位集中保管。
採線上閱卷之紙本
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
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
第三條 閱卷期間申論式
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
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
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
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
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
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
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
同 考 選 部 資訊 管 理 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進
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讀卷完畢後,測驗
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
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
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
子 檔 案 錄 存於 電 子 媒
體,由資訊處及考選部
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
室)保管。測驗式試卷
讀 卷 完 畢 並裝 箱 固 封
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
封 箱 核 校 測驗 式 試 卷
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
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
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
蓋章重行固封。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
試,其電子試卷錄存於
電子媒體後,由試務承
辦單位集中保管。
採線上閱卷之紙本
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
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
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修正單位名稱。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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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
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
地點妥善保管。採線上
閱卷之試卷影像檔錄存
於電子媒體,由數管司
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
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
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
委員會審查完畢,由數
管司將檔案錄存於電子
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
地點妥善保管。採線上
閱卷之試卷影像檔錄存
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
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
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
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
委員會審查完畢,由資
訊處將檔案錄存於電子
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行。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一日施行,增訂第二項修
正條文施行日期。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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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修正
總說明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
三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修
正施行。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務規程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相關單位名稱,並明定本次
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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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修正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 試題有錯誤、遺
漏或印製不清晰以致無
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
由卷務組聯繫題務組查
證,並陳報試區主任處
理,不得逕行更正;其
於該考試科目考試開始
鈴聲響後,於規定得出
場時間前未及更正,或
未及告知全部應考人更
正試題者,依國家考試
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
定處理。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
試,因電腦畫面顯示異
常,致應考人對部分試
題無法正確辨明題意或
作答者,應即由卷務組
聯繫考選部測驗發展司
查證、陳報試區主任,
並會同資訊組排除異常
狀況或印製母版紙本試
題作答。但應考人於結
束作答前未能及時處理
致受影響者,依國家考
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
規定處理。
第九條 試題有錯誤、遺
漏或印製不清晰以致無
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
由卷務組聯繫題務組查
證,並陳報試區主任處
理,不得逕行更正;其
於該考試科目考試開始
鈴聲響後,於規定得出
場時間前未及更正,或
未及告知全部應考人更
正試題者,依國家考試
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
定處理。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
試,因電腦畫面顯示異
常,致應考人對部分試
題無法正確辨明題意或
作答者,應即由卷務組
聯繫考選部題庫管理處
查證、陳報試區主任,
並會同資訊組排除異常
狀況或印製母版紙本試
題作答。但應考人於結
束作答前未能及時處理
致受影響者,依國家考
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
規定處理。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十條規
定,修正單位名稱。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
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
日施行。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一日施行,增訂第二項修
正條文施行日期。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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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一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務規程自
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之單位名稱,並明定本
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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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
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闈場安全及管理
事項,由考選部相關單
位分別負責:
一、場地管理及安全維
護:秘書處及政風
室。
二、圖書管理:綜合規
劃司、測驗發展司
及秘書處。
三、資訊設備管理:數
位國考及資訊管理
司(以下簡稱數管
司)。
第三條 闈場安全及管理
事項,由考選部相關單
位分別負責:
一、場地管理及安全維
護:總務司及政風
室。
二 、 圖 書 管理 : 秘 書
室、題庫管理處及
總務司。
三、資訊設備管理:資
訊管理處。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第六條及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修正單位名稱。
第四條 考選部相關單位
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
項:
一、數管司檢測相關電
腦設備,並備妥考
試需用之軟硬體設
備。
二、秘書處會同政風室
檢查監控及監錄系
統、門窗、水電、
廚衛設施及印刷機
具。
前項檢查事項由考
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
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
等設備進行複檢。
第四條 考選部相關單位
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
項:
一、資訊管理處檢測相
關電腦設備,並備
妥考試需用之軟硬
體設備。
二、總務司會同政風室
檢查監控及監錄系
統、門窗、水電、
廚衛設施及印刷機
具。
前項檢查事項由考
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
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
等設備進行複檢。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
及第十二條規定,修正單
位名稱。
第十條 闈場工作人員應
遵 守 下 列 安 全 管制 事
項:
一、闈場門窗及封條未
第十條 闈場工作人員應
遵 守 下 列 安全 管 制 事
項:
一、闈場門窗及封條未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修正單位名稱。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許可不得開啟或
撕開。
二、典試委員長室禁止
其他工作人員住
宿。但必要時,得
由題務組組長報請
典試委員長同意,
彈性調整使用。
三、每間寢室至少排定
二人,工作人員應
按排定之寢室及床
位住宿,並依闈場
規定時間作息。
四、伙食應在闈場內辦
理,殘羹及餐具不
得送出。在出闈
前,除取題人員領
取之試題外,所有
物品皆不得送出闈
場。
五、取題人員應憑識別
證於闈場指定日期
及處所領取試題。
六、除指定之有關工作
人員,任何人不得
窺閱、抄錄或檢藏
原題或試題。原題
及餘題由題務組組
長指定專人保管,
出闈後依規定處
理。
七、非打字人員、印刷
人員,未經題務組
組長同意,禁止擅
自使用電腦、印刷
機具。闈內電腦儲
存之資料亦嚴禁拷
經許可不得開啟或
撕開。
二、典試委員長室禁止
其他工作人員住
宿。但必要時,得
由題務組組長報請
典試委員長同意,
彈性調整使用。
三、每間寢室至少排定
二人,工作人員應
按排定之寢室及床
位住宿,並依闈場
規定時間作息。
四、伙食應在闈場內辦
理,殘羹及餐具不
得送出。在出闈
前,除取題人員領
取之試題外,所有
物品皆不得送出闈
場。
五、取題人員應憑識別
證於闈場指定日期
及處所領取試題。
六、除指定之有關工作
人員,任何人不得
窺閱、抄錄或檢藏
原題或試題。原題
及餘題由題務組組
長指定專人保管,
出闈後依規定處
理。
七、非打字人員、印刷
人員,未經題務組
組長同意,禁止擅
自使用電腦、印刷
機具。闈內電腦儲
存之資料亦嚴禁拷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貝複製。
八、印刷人員應依操作
手冊規定操作印刷
機具,每日工作結
束後確實將機具整
理清潔。如機器發
生故障,考選部總
務人員應視情形報
經題務組組長同意
後,由考選部政風
室派員陪同考選部
秘書處及廠商專業
人員進入闈場修
復,並製作維修紀
錄備查。
九、入闈期間,各工作
場所之廢棄試題、
廢紙或雜物,由題
務組組長指定專人
收集裝箱密封,並
於出闈後適時銷
毀。
貝複製。
八、印刷人員應依操作
手冊規定操作印刷
機具,每日工作結
束後確實將機具整
理清潔。如機器發
生故障,考選部總
務人員應視情形報
經題務組組長同意
後,由考選部政風
室派員陪同考選部
總務司及廠商專業
人員進入闈場修
復,並製作維修紀
錄備查。
九、入闈期間,各工作
場所之廢棄試題、
廢紙或雜物,由題
務組組長指定專人
收集裝箱密封,並
於出闈後適時銷
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
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
日施行。 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
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
務規程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一日施行,增訂第二項修
正條文施行日期。
第42卷 第45期 112-09-21 法規
考試院公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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