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一、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分下列三種:
1. 平時考核:由任課教師依學生平時表現給予考核,可包括出席情形、上課秩序、
上課態度、平常作業、實驗技巧、實驗成果、實習報告、平時考試、
分組討論……等等各種方式。
2. 期中考核:於學期中規定時間舉行為原則,可使用筆試、口試、口頭報告、書
面報告……等等各種方式進行評量。
3. 期末考核:於學期末規定時間舉行為原則,可使用筆試、口試、口頭報告、書
面報告……等等各種方式進行評量。
二、 任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選課前將成績考核方式及評分標準(含平時考核成績、
期中考核成績及期末考核成績所佔之比例)列入教學計畫中,並於教師資訊系
統中輸入各項計分標準,彼利於選課系統中公告。
三、 任課教師應於每學期每一科目第一次上課時,將該科目之授課內容及學期成績
評定方式,向學生詳細說明。
四、 學生各項評定成績之資料與試卷由任課教師負責保存 1年,歷年成績記載表由
教務處註冊組永久保存,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惟送學生獎懲
委員會或申訴委員會處理之行政訴訟者,任課教師應檢據成績評分相關佐證並
加以說明,相關資料保存至行政訴訟完畢。
五、 學生成績計分原則:
1. 學生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100 分為滿分。
2. 學生成績以整數登錄,個位數以下以四捨五入。
3. 學生週考、抽考、隨堂考試及作業成績,請登記在平時成績欄內,並詳列各
評分細項百分比。
4. 成績如有塗改,請任課教師加蓋私章或簽名。
5.學期總成績計算辦法:
(1)平時成績+期中考成績+期末考成績= 100%。
(2)實習、實驗及製圖等技能學科由任課教師酌情舉行筆試,並宜明列平
時習作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之比例。
6.學生學期總成績,經送註冊組後,不得更改。如確須更改請依本校學則第 27
條及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第 24 條辦理。
七、期中、期末考試准假缺考應補行考試,時間由教務處另訂之,補考成績 60 分以
上考,其超出部分,以 50%併計。不及格者以實際分數計算。
八、學期結束請任課教師在公告時間內核算總成績並簽名後,將成績冊送交教務處
註冊組,期中、期末試卷及各項相關評定成績之資料則由任課教師【自行保存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