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考核方式與評分標準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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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考核注意事
一、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分下列三種:
1. 平時考核由任課教師依學生平時表現給予考核可包括出席情形上課秩
上課態度平常作業實驗技巧實驗成果實習報告時考試、
分組討論……等等各種方式。
2. 期中考核:於學期中規定時間舉行為原則,可使用筆試口試、口頭報告、書
面報告……等等各種方式進行評量
3. 期末考核於學期末規定時間舉行為原則,可使用筆、口試、口頭報、書
面報告……等等各種方式進行評量
二、 任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選課前將成績考核方式及評分標準(含平時考核成績、
期中考核成績及期末考核成績所佔之比例)列入教學計畫中,並於教師資訊系
統中輸入各項計分標準,彼利於選課系統中公告。
三、 任課教師應於每學期每一科目第一次上課時該科目之授課內容及學期成績
評定方式,向學生詳細說明。
四、 學生各項評定成績之資料與試卷由任課教師負責保存 1歷年成績記載表由
教務處註冊組永久保存,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惟送學生獎懲
委員會或申訴委員會處理之行政訴訟者任課教師應檢據成績評分相關佐證並
加以說明,相關資料保存至行政訴訟完畢。
五、 學生成績計分原則:
1. 學生成績以 60 為及格,100 為滿分
2. 學生成績以整數登錄,個位數以下以四捨五入
3. 學生週考、抽考、隨堂考試及作業成績,請登記在平時成績欄內,並詳列各
評分細項百分比
4. 成績如有塗改,請任課教師加蓋私章或簽名
5.學期總成績計算辦法:
1)平時成績+期中考成績+期末考成績= 100%
2)實習、實驗及製圖等技能學科由任課教師酌情舉行筆試,並宜明列平
時習作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之比例
6.學生學期總成績經送註冊組後,不得更改。如確須更改請依本校學則第 27
條及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第 24 條辦理。
七、期中、期末考試准假缺考應補行考試,時間由教務處另訂之,補考成績 60 分以
上考,其超出部分,以 50%併計。不及格者以實際分數計算。
八、學期結束請任課教師公告時間內核算總成績並簽名後,成績冊送交教務處
註冊組期中、期末試卷及各項相關評定成績之資料則由任課教師【自行保存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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