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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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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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中華民國 109 26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4035 號公告訂定
中華民國 111 10 19 日衛授食字第 1111302673 號公告修正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特殊營養食品中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除一般包裝食品
規定標示事項外,應另標示下列事項:
() 於正面處顯著標「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字樣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
得小於零點四公分,字體大小應一致,且其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
() 適用對象。
() 產品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
() 產品之使用方法及用量。
() 「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
導使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區別
() 「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 「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 屬管灌食品應標示滲透壓。
() 與產品本質或特性有關之其他注意事項。
三、 除前點規定外,依產品類別,應於容器或包裝上另加標之事項:
() 營養均衡完整配方食品:
蛋白質、脂質與碳水化合物之熱量比、膳食纖維含量、乳糖含量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定有下限值
之營養素含量。
() 營養調整完整配方食品:
1. 蛋白質、脂質與碳水化合物之熱量比、膳食纖維含量、乳糖含量及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定有下限值
之營養素含量。
2. 營養素或成分經調整者,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該營
養素或成分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 營養調整補充配方食品:
1. 蛋白質、脂質與碳水化合物之熱量比、膳食纖維含量、乳糖含量及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定有下限值
之營養素含量。
2. 營養素或成分經調整者,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該營
養素或成分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3. 產品不含必需脂肪酸者,標示「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產品不含
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或-次亞麻油酸其中一項者,標示「本品不
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或「本品不含必需脂肪-次亞麻油酸」。
4. 「本品不適合作為唯一營養來源」,以粗體字標明。
() 特殊單素配方食品:
1. 主要訴求之營養素或成分及其含量。
2. 「本品不適合作為唯一營養來源」,以粗體字標明。
四、 前兩點應標示事項之內容,以經產品查驗登記審查核定者為據;其有變更
者,應先依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申請變更,核准
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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