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蛋白質、脂質與碳水化合物之熱量比、膳食纖維含量、乳糖含量及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定有下限值
之營養素含量。
2. 營養素或成分經調整者,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該營
養素或成分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三) 營養調整補充配方食品:
1. 蛋白質、脂質與碳水化合物之熱量比、膳食纖維含量、乳糖含量及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定有下限值
之營養素含量。
2. 營養素或成分經調整者,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該營
養素或成分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3. 產品不含必需脂肪酸者,標示「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產品不含
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或-次亞麻油酸其中一項者,標示「本品不含
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或「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次亞麻油酸」。
4. 「本品不適合作為唯一營養來源」,以粗體字標明。
(四) 特殊單素配方食品:
1. 主要訴求之營養素或成分及其含量。
2. 「本品不適合作為唯一營養來源」,以粗體字標明。
四、 前兩點應標示事項之內容,以經產品查驗登記審查核定者為據;其有變更
者,應先依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申請變更,核准
後,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