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採行原廠經國外主管機關認可之環
保創新技術者,應於申請認可時,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測試方法及資訊揭露:
(一)測試程序應遵循歐盟692/2008/EC及其
後續修正指令有關二氧化碳排放測試方
法執行;如採美規測試,應遵循美國
40CFR  PART  600測試方法中FTP市區行
車型態及HWFET高速公路行車型態測試
程序,其二氧化碳測試值分別以百分之
五十五及百分之四十五計算平均二氧化
碳後,再乘以一點一五之轉換係數,作
為二氧化碳排放申報量。
(二)申報義務人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以國外認證
宣告值或國內測試值作為計算依據。
(三)申報義務人應將車輛二氧化碳排放量
標識於車輛明顯易見之處,或登載於車
主使用手冊上。
五、進口車輛之所有人採取逐車測試者,應於車
輛申請牌照前,完成該車輛二氧化碳排放
量申報。
六、國內製造或銷售之車輛分屬不同技術母廠者,
得分列為申報義務人,並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