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為積極改善國內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逐期加嚴交通
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然現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八條規定,僅訂有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為與國際鐵路管
制法規接軌,參考歐盟及美國等國之管制策略,增訂淨功率(Net  Power)
大於一百三十千瓦之鐵路客貨車(Railcars)及鐵路機車(Locomotives)排放
一氧化碳  (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粒狀污染物(PM)標
準之管制;並同時採認符合美國 40 CFR Part 1033 所列 Tier 4 排放標準、
歐盟 97/68/EC  指令及其後續修正規定中 Stage III B 排放標準之合格證明
或測試數據,以持續改善國內空氣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