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車輛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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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為積極改善國內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逐期加嚴交通
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然現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八條規,僅訂有火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為與國際鐵路管
制法規接軌,參考歐盟及美國等國之管制策略,增訂淨功率(Net Power)
大於一百三十千瓦之鐵路客貨車(Railcars)及鐵路機車(Locomotives)排放
一氧化碳 (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粒狀污染物(PM)
準之管制並同時採認符合美國 40 CFR Part 1033 所列 Tier 4 排放標準、
歐盟 97/68/EC 指令及其後續修正規定中 Stage III B 排放標準之合格證明
或測試數據,以持續改善國內空氣品質。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條 火車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粒狀污染物(PM)
之標準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下表:
交通
工具
種類
施行
日期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目測
判定
分類
CO
HC
NOx
HC+NOx
PM
粒狀污
染物
(不透
光率%)
火車
發布
-
40
一百
零六
淨功率
大於 130
千瓦
路客貨
(Railcars)
3.5
0.19
2.0
-
0.025
-
淨功率
大於 130
千瓦
路機車
(Locomo
tives)
3.5
-
-
4.0
0.025
-
第八條 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
準,規定如下表:
交通
工具
種類
排放標準
備註
目測判定
粒狀污染物
(不透光率%)
火車
40
允許起動時(引擎起
及列車機車油門進段加
速過程中)十秒內不超
十。
目測不透光率百分之
號。
船舶
40
一、允許主動推進動力
3000kw 以上之船舶起
動時二十秒內,3000kw
以下之起動時十秒,不
超過不透光率百分之六
十。
目測不透光率百分之
十,相當於林格曼二
號。
訂自
(CO)、碳
(HC)
氮氧化物(NOx)
及粒狀污染物
(PM)並於
、行
40 CFR Part
1033 所列 Tier 4
97/68/EC 指令
定中 Stage III B
證明或測試數
船舶
發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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