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五項標準之計算,均不含缺考生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頂標: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前標: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均標: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後標: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底標: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例 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19,982 人,則該科五項成績標準為
頂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7,585 名(19,982×88%=17,584.16,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
取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前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4,987 名(19,982×75%=14,986.5,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
取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均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9,991 名(19,982×50%=9,991)考生的成績。
後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4,996 名(19,982×25%=4,995.5,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
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底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2,398 名(19,982×12%=2,397.84,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
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