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五項標準之計算,均不含缺考生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頂標: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前標: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均標: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後標: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底標: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例 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24,982 人,則該科五項成績標準為
頂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21,985 名(24,982×88%=21,984.16,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
取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前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8,737 名(24,982×75%=18,736.5,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
取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均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2,491 名(24,982×50%=12,491)考生的成績。
後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6,246 名(24,982×25%=6,245.5,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
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底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2,998 名(24,982×12%=2,997.84,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
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