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09年語文競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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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109年語文競賽競賽員注意事項
一、各組競賽員請務必注意競賽時程表並依規定時間報到、參賽,以免自損權
益。
二、交通說明:請參照「花蓮縣語文競賽」網站所公告之交通圖。
三、競賽員秩序手冊領取處--「服務台」領取(以學校為單位每校領取一本;
亦設有 QR Code 可以掃描)
四、競賽場除評審工作人員及競賽員之外其他人不得入場所有朗讀及演說
競賽皆有現場直播,請領隊、家長及來賓直接到 1F 各項相關教室,觀看選
手比賽實況(場地配置如下表另平面圖公告於「花蓮縣語文競賽」網站)
樓別 西大樓
學生活動中心
競賽
教室 303 302 405 404 403 401
直播
教室
105 104 103 102 101 205
競賽
項目
動態 1 動態 2 動態 3 動態 4 動態 5 動態 6 靜態 7
國語
演說
閩南語
演說 客家語
演說 國語
朗讀 阿美族
語朗讀 閩南語
朗讀
作文
字音字形
寫字
撒奇萊
雅族語
朗讀
客家語
朗讀
賽德克
族語朗
布農族
語朗讀
太魯閣
族語朗
噶瑪蘭
族語朗
排灣族
語朗讀
五、設有飲水機可提供飲用水,請各競賽員、領隊、家長及來賓自備環保杯。
六、各項目各組的績優競賽員及指導老師請於該項競賽成績公佈後逕至「服
務台」領取獎狀。
七、
各項目各組之參賽員若在進場時間之前仍未完成報到者視同報到時,即
不予受理報到,未完成報到者,以棄權論,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八、各組競賽員報到時應攜帶身分證明供承辦學校查核後發給參賽證並憑參
賽證抽題競賽員應於右胸口佩掛【參賽證】以為辨識否則無法參賽
賽結束參賽證於競賽場地內收回。
(一) 高中、國中、國小組:檢附學生證、健保卡或學校在學證明書(以上
證件任 1種皆可,但均須附有
可辨識為本人之照片
)。
(二)
教師、社會組:學校服務證明、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教師證(以
上證件任 1種皆可,但均須附有
可辨識為本人之照片
)。
九、若有身分疑議或證件未帶齊時得先由承辦學校拍照以備後續查驗並請競
賽員本人或各校代表教師各單位領隊須簽署切結書如有本項需求請洽
服務台工作人員協助處理。
十、競賽員不得穿著可辨識鄉鎮學校及競賽員姓名之服裝違者將視情節輕重
酌予扣總分 1-3 分或取消參賽資格。
十一、 試題紙、試卷均不得攜帶出場。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代表之單
位名稱。競賽進行中,禁止競賽員錄影、錄音及照相。
十二、 競賽員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手機)、呼叫器、碼錶及具有記憶和搜尋資
料功能之電子器材等物品進場違者取消競賽員資格若攜帶計時器,
需不具聲響功能者,於比賽期間內,計時器若發出任何聲響影響比賽
進行者,取消該競賽員資格。
十三、 報名人數與出賽相關規定:
(一) 各項目各組報名人數如只有 1人,則該項組競賽不成賽,直接推薦參
加全國賽;報名人數 2人(含)以上者,該組競賽視為正式比賽,各
組特優且分數最高者,將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賽,如特優且分數最高
因故棄權參加全國賽,將依該項組之成績依序遞補之,但參加全國
賽者須至少獲得縣決賽甲等(平均分數 70 ()以上),使得推薦。
(二) 報名參加閩南語演說社會組」泰雅族朗讀高中組」卑南族語朗
高中組瑪蘭族朗讀國小、國中組」賽德克族朗讀國中組」
作文教師組」之競賽員因參賽人數未達成賽標準(2 )不必出賽;
競賽員請靜候花蓮縣政府通知,參加全國賽之相關事宜。
(三) 本(109)年全縣語文競賽,除上開項目組別外,報名參加其餘各項目
各組之競賽員,無論報名人數多寡,皆仍須依排定之賽程表參加正式
比賽。
十四、 「演說」競賽員注意事項:
(一) 各項目競賽員請依競賽時程至各報到場地報到。
(二) 抽題後,必須至預備席就座,靜候呼號,競賽員在準備時間內可參閱
自己書寫的資料,但不可帶其他書籍,但不得離座或與他人交談;若
有狀況,應舉手由工作人員上前協助。
(三) 未事先公布講題之組項(國語演說各組)在預備席桌上皆備有由大會
提供的碼錶作練習;已事先公布講題之組項(閩南語、客家語演說國
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則不提供碼錶作練習。
(四) 競賽員登臺前請將個人物品放於原預備席上,且不得攜帶道具,下臺
後再依動線指示,前往取回個人物品。
(五) 聞呼號後應即登臺,上臺後開口講話即開始計時,超過 1分鐘未開始
演說,以棄權論;停止演說即停止計時。
(六) 演說題目與所抽題目不符者,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七) 上臺演說不需報單位名稱、姓名,只報序號、題目或題號(篇目號)
即可。
(八) 各組演說時間國小國中學生組 4-5 分鐘高中社會組 5-6 分鐘。
教師組 7-8 分鐘。
(九) 演說時間由碼錶控制按第 1次鈴聲1短聲)表示剩下 1鐘,按
2次鈴聲(11長聲)表示時間到,應立即結束演說,自動下臺,
過上限 30 秒則強迫下臺。
(十) 演說時間不足或超過,每半分鐘由監場人員負責扣總平均分數 1分,
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算。
(十一) 競賽場內請保持肅靜,不得大聲談話,若未能配合,工作人員將予以
制止並請出場。
(十二) 競賽員下臺後須繳回參賽證,並回到座位上繼續觀摩,待全組競賽後
一同離場。
十五、 「朗讀」競賽員注意事項:
(一) 「原住民族語朗讀」部分,為尊重各族語腔調之差異,同意競賽員依
該族慣用之族語腔調,修改教育部公告之朗讀文稿;惟須依下列規定
辦理否則該競賽員成績將視情節輕重酌予扣分或取消競賽資格:
1. 「原住民族語朗讀」競賽員,如有修改教育部公告之朗讀文稿,應於
文稿修改部分以「加粗黑體」「加底線」2種方式同時呈現俾以區
分。
2. 「原住民族語朗讀」競賽員,如有修改教育部公告之朗讀文稿,應於
競賽開始前,自行將已修改完畢之朗讀文稿,以 A3 紙張影印 6份,於
918 日前寄送至宜昌國小。
(二) 各項目競賽員請依競賽時程至各報到場地報到。
(三) 各競賽員一律於朗讀前 8分鐘抽題,領到題卷後應即到預備席準備,
靜候呼號,不得離座或與他人交談,若有狀況,應舉手由工作人員上
前協助。
(四) 競賽員抽到題卷後除字典辭典及教育部頒「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客家語拼音方案」之外,其他書籍
及自備之朗讀題卷資料,亦不得攜帶相關影音設備如錄音機、MP3…
均不得攜至預備席但可用大會發給的題卷並在題卷上加註記號。
(五) 競賽員登臺朗讀時應使用主辦單位分發之朗讀題卷,不可使用自備之
朗讀題卷,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 聞呼號後應即上臺朗讀,上臺後開口講話即開始計時,超過 1分鐘未
開始朗讀,以棄權論。
(七) 上臺朗讀不需報單位名稱、姓名,只報序號、題目或題號(篇目號)
即可。
(八) 競賽時間各組每人均為 4分鐘,時間一到響鈴聲起1短聲)競賽員
應立即下臺(文章是否有讀完,並不列入評分)
(九) 競賽場內請保持肅靜,不得大聲談話,若未能配合,工作人員將予以
制止並請出場。
(十) 競賽員下臺後需繳回參賽證及朗讀稿,並回到座位上繼續觀摩,待全
組競賽後一同離場。
十六、 「作文」競賽員注意事項:
(一) 競賽員請於競賽當天上午 825 前至【北大樓 3樓階梯教室】報到。
(二) 進場後聽候監場人員宣布競賽員注意事項並核對名牌座位編號、
試卷編號是否一致。在聽到監場人員發「比賽開始」口令時,始得翻
閱試卷作答;競賽時間一到,聽聞監場人員發「起立」 口令後,應立
即停筆並起立站於椅子後方,不得繼續書寫,違反規定者取消競賽資
格。逾時不繳卷者,不予計分。
(三) 作文時間各組一律以 90 分鐘為限;逾時不繳卷者,不予計分。
(四) 比賽用稿紙由大會供應(作文用紙字數規格:除國小學生組使用之稿
紙為 500 字規格外,其餘各組使用之稿紙皆為 600 字規格),若不敷使
用時可舉手向試務人員索取並由試務人員裝訂用其他紙張書寫者,
不予評分。
(五) 作文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但請詳加標點符號。字典與相關參考書籍不得帶入試場。
(六) 寫作之文體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文或語體文不加限制。
(七) 試卷除作答外,不得書寫任何文字或註記;彌封處不得撕開,撕開者
以棄權論。
(八) 競賽場桌上鋪有塑膠軟墊。
(九) 題紙試卷均不得攜帶出場,亦不得提早交卷。
十七、 「字音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
(一) 競賽員請於競賽當天上午 1020 前至【北大樓 3樓階梯教室】報到。
(二) 進場後聽候監場人員宣布競賽員注意事項並核對名牌座位編號、
試卷編號是否一致。在聽到監場人員發「比賽開始」口令時,始得翻
閱試卷作答;競賽時間一到,聽聞監場人員發「起立」 口令後,應立
即停筆並起立站於椅子後方,不得繼續書寫,違反規定者取消競賽資
格。逾時不繳卷者,不予計分。
(三) 競賽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
(四) 國語字音字形如為ㄦ化韻隨韻衍聲及一七八不變讀直接加註讀音。
(五) 填寫試卷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字體一律書寫標準字體。
答案填寫後不得塗改,塗改不計分。
(六) 試卷除作答外,不得書寫任何文字或註記;彌封處不得撕開,撕開者
以棄權論。
(七) 競賽時間屆滿,聞監場人員發「停----請起立」口令後,應即停筆不
得繼續填寫,違者將取消競賽資格。
(八) 競賽場桌上鋪有塑膠軟墊。
(九) 試卷不得攜帶出場,亦不得提早交卷。
十八、 「寫字」競賽員注意事項:
(一) 各組競賽員,請於競賽當天上午 1055 前至【北大樓 3樓階梯教室】
報到。
(二) 進場後聽候監場人員宣布競賽員注意事項並核對名牌座位編號、
試卷編號是否一致。在聽到監場人員發「比賽開始」口令時,始得
始試墨及作答試墨用紙由大會統一提供試墨時間含於競賽時間內。
競賽時間一到,聽聞監場人員發「起立」 令後,應立即停筆並起立
站於椅子後方,不得繼續書寫,違反規定者取消競賽資格。逾時不繳
卷者,不予計分。
(三) 競賽時間各組一律以 50 分鐘為限;比賽時間結束後,聞「起立」
令後仍繼續作答者,不予計分。
(四) 寫字一律用傳統毛筆,依照題紙書寫。
(五) 寫字用紙由大會供應,以一張為限,用其他紙張書寫者,不予評分。
(六) 凡未寫完或有錯別字,均依規定扣分。
(七) 比賽用紙下,除為避免暈開得鋪墊布外,不可墊置其他物品(如:預
畫之九宮格、米字格、尺規等),一經發現,即取消資格。
(八) 試卷除作答外,不得書寫任何文字或註記;彌封處不得撕開,撕開者
以棄權論。
(九) 試卷題紙均不得攜帶出場,亦不得提早交卷。
(十) 桌子高 74 公分椅子高 43 公分國小組若需要調整高度請自備墊子。
十九、 競賽員如有違反上開競賽員注意事項者,將視其情節輕重依規定扣其
平均總分或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十、 對成績有異議者,於各該項該組競賽項目結束後 1小時內,請由各鄉
(鎮、市)領隊或學校代表填妥秩序冊中所附之「申訴單」,詳細申訴
理由後交至服務台,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
二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請隨時參閱花蓮縣語文競賽網站
http://language.hlc.edu.tw/)或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網站之「處務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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