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與防治:法律定義與場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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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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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93年通過實施)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
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
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教職員工生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
一:校園作為教育場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件者
二:校園作為工作場所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為下列兩款情形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
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
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校園作為公共場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
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做為其獲得、喪失或
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
益之條件。
2.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
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
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如娘娘腔、死人妖或死男人婆及
其他透過語言對別人的性別特質
進行貶抑。
24小時通報職責與罰則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
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者,應向學校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21條)
延誤通報或隱匿: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36條)
性侵未通報或以致再發生:依法予以解聘或
免職36-1條)
7
教育部 105.11.30
1050165071A)函示
校內系所、教學或輔導單位人員於知悉
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告知校內
校安權責人員並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之
職責,另由平會專專責人員告知學生
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之範疇,以避免
發生行政瑕疵及違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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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疑似性平事件管道及
處理方式
1.事件現場管理單位:以同理心面對受
害者、向校安中心通報:(匿名)
(疑似)(發生與知悉)(發生地
點)(另行提供監視影像或其他現場
證物予性平會)、告知性平會。
2.輔導或教學情境:向校安中心通報、
轉介性平會協助處理。
3.媒體報導視同檢舉:校安中心應進行
通報,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
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9
面對受害者之處遇
受害者之情緒變化:
前期:害怕、生氣、自責、懷疑、報復
後期:瞭解、期待、原諒
處遇:
四要:1.安撫 2.同理(接納)3.傾聽
4.協助(心理上轉介心理師
程序上介性平會
三不:1.不質疑 2.不評論 3.不火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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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疑似行為人之處遇
1.確認身份(具校園身份或社會人士)
2.初步瞭解事件樣態
3.通報
4.不調查、不判定
5.告知性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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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 29 受理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
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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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防治準則教學與人際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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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
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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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
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
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
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8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
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衝突。
教師法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02 .07 . 10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
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
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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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14 條第4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
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
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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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
同條第4疑義104123日臺教人()字第
1040143906號)
經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
屬實,合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
9款規定部分,依教師法第14條第4
後段規定《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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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104.2)
規範親密關係暴力
63-1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
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
之情事者: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教育人員應立 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
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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