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月內,通報
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
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
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他校通報行為人檔案資料,應對行為人為必要之追蹤輔
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
之資料。
第三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人,不得對申請人及其親屬或
處理本事件有關人員為任何報復、恐嚇、威脅、傷害或其他不法、
不當之行為,違反者本校應依刑法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之。
第六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復程序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調查結果或行為人對第三十四條之處
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副校長室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
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副校長室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副校長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
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
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
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曾參與事實調查及懲處程序者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
本會相關委員或原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將申復決定通知本校相關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申復審議認為第一項之調查或處理結果有重大瑕疵者,應依情形分別
發回本會或懲處單位重新決定。
第一項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向所屬學校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職員申訴委員會或技工、工友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校相關單位應將本要點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
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