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華岡藝術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113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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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恩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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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華岡藝術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113930113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總則
一、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
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學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之定義如下:
()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
校。
()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
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
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 職員、工:指前目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
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學生:指有學籍、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
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校園性別事件之定義如下:指事件之一為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為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為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
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霸凌:語言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
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
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
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
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性別認同定義為:指人人對自歸屬屬性別之認
及接受。
五、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
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 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 之主機關權責位。
()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六、 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 針對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
職進修活動。
()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
費補助。
()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 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
手冊。
() 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
理。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七、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穿
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
視校園整體安全。
()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
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為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
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八、 校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
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本校得採電子化會議為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
公告周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九、 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
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十、 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
定辦理;事件之一為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性平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 能、提供實務訓
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本校 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性平法適用範
圍者,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校 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四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十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
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
作機而有地位 、年、身群、資源關係
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
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
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十二、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
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五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為法
十三、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十四、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者,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
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
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本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十五、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非本校時,應以書面通 行為人現所屬
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本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
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十六、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行為人為他校專任教師時,應以書面通 行為人現所屬專
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本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
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十七、
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十八、 調
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九、 調
轄權者,並通 當事人。
二十、 依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
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校園性侵害以外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必要時應依相關法規予以解
節相當者,準用之。
前項校長、教職員工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
退
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調
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
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 調
本校
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
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 以上害人
() 二人以上行為人。
() 人為長或職員
() 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 其他啟動調
二十二、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生輔
() 電話:02-28612354分機31
() 傳真02-2861-2056
() 電子郵件flutebeautyhka@gmail.com
() 申請/調https://www.hka.edu.tw/
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調
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視同檢舉,由本校校園霸凌防制
員會請性會依點規定辦理。
調
害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
使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
內以書面通 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調調調
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 違反性平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
調
調調
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調
校支應。
二十六、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為經中央
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調
() 調調
實際照顧者陪同。
()
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 調
對質。
() 調
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 調
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 前款通
事件之資訊。
() 調
述或切結文件。
() 調
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調
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 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十一) 調
當事朗讀使閱,確認其內容誤後由其
二十八、依前點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
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
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之出核,
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為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
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為執
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
或命行為人迴避。
() 避免報復情事。
()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三十、 本校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平法為調查處理。
()
() 法律協助。
() 課業協助。
()
()
()
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三十二、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本校提出改
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本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
書面陳述意見。
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
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過之調查報告。
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
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
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調
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
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
性平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命行為人為之,執
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處置之性質、執行為式、執行期
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 中。
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學校之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
行為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
()
()
()
()
前項第四款之措施,行為人為學生時,得融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
錄之。
調
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前項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
被害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
1. 電話:02-2861-2354分機17
2. 傳真:02-2861-2056
3. 電子郵件:monday99999@gmail.com
4. 申復書表件下載網址
https://www.hka.edu.tw/
,其相關資訊如下:
()
書面通 申復人申復結果。
()
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
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調
()
()
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
調調
,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
調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調
()
()
() 調調
()
()
三十六、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
之。
項原檔案容包下列資料
() 事件之時、樣
()
()
()
()
() 調調稿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調
() 調
() 調調
()
()
() 處理建議。
定辦理。
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證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之改過現況。
退(伍)
資遣請時應依列規定辦理:
()
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
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依其身分別適用之法令循程序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或依校內程序辦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
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
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酌後,認為有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
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
退
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
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仍受理其申請退休(伍)或資遣時,
應於彙送退休(伍)或資遣案審(核)定權責機關(構)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
同相關審查資料。
()
職人員退休(伍)或資遣案之日起二人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
原處期間滿前將延長之事由
附則
調調
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
由性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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