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各縣市家庭平均每人月所得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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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
單位:新臺幣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
(註)
臺北市
五萬八千九百四十七元
新北市
四萬九千二百元
桃園市
四萬七千九百三十一元
臺中市
四萬六千五百五十四元
臺南市
四萬二千六百九十元
高雄市
四萬三千二百五十七元
金門縣、連江縣
四萬九百五十九元
其餘縣(市)
四萬二千六百九十元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
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
最低生活費三倍計算得之。審查基準日在 114 年6月30 日前以 112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審查基準日在 114
年7月1日後以 11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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