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8年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97年12月訂定
一、緣起
隨著台灣貧富差距擴大,一些貧困、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特殊等弱勢家庭,無法支付子女補習或上安親班費用,甚或無暇照顧子女。目前政府相關課後照顧服務時間多於晚上6點前即結束,為免家中乏人照顧之學童於課後照顧時間結束之後在外流連,造成身心發展與安全之隱憂,實有必要鼓勵地方政府結合在地社會資源共同協助照顧這群兒童與少年的學習權益與身心發展,爰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計畫目標
需要協助家庭之學童於課後能獲得妥善教育照顧,使家長無後顧之憂,安心工作。
(二)結合社會各界資源,共同投入對需要協助家庭孩童之關懷,並藉以發揮社會互助精神,提昇教育愛的感染力。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所在地於前開縣市登記立案之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
四、服務對象
以國小階段學童家庭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低收入戶家庭之學童為優先。
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特殊亟需關懷等之弱勢家庭學童。
五、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登記立案之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
(四)協辦單位: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公共圖書館
六、辦理期間及設置據點(班)數
辦理期間:第一期自98年2月至6月止;第二期自98年9月至99年1月止。
設置據點(班)數: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辦理據點(班)數。
七、補助原則
本計畫經費標準及項目係參照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基準表、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本部補助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辦理,請依下列經費編列標準及所附經費表逐項填寫,編列執行所需經費。
(一)場地使用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補助每週1,000元(核實支應)。
(二)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390元,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如由現職教師任講師,依本案標準支領鐘點費)。
(三)臨時人力工作費:每日工作費計算為活動前後準備期間,各增計1小時(若據點【班】已進用行政院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之人力支援計畫臨時人力者不得再申請本費用)。
(四)膳食費:每人每日60元,提供學童晚餐(含茶水),含講師及1名臨時人力、志工,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
(五)教材費:每人每週補助60元,含講義資料及印刷費。
(六)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5%計,且不得流用。
本部並按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據點數量,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督導、訪視、會議及其他相關費用。編列項目基準如下:
(一)以訪視、督導及相關會議所需之出席費、督導費、交通費、誤餐費等,並得依設置地點之交通便利性、訪視、會議次數等,酌增差旅交通費。
(二)所轄偏遠地區據點相關負責人員送學童返家之短程油資補助費。
(三)前述各款費用請核實撥付。
八、申請時間及程序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得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依本計畫規定表件(詳附件)書寫後,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定時限提出申請,經由該局(處)就本計畫相關規定先行初審後,於98年1月22日前函送本部審核。
各縣(市)之登記立案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應依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定時限函送本計畫相關表件(詳附件)申請,並由該局(處)就本計畫相關規定先行初審後,於98年1月22日前函送本部審核。
相關表件務請依序裝訂,並備一式八份(A4紙張)送地方政府申請。
同一事由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本部不予補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函報本部辦理。
十、實施原則
辦理時間:於學期期間每週至少擇3天、共計10小時,週一至週五接續國小課後照顧服務方案之結束時間辦理,(每天起訖時間由辦理單位決定)。每天最遲至夜間21時止。
招收人數:每班以15至20人為原則,如人數不足,辦理單位亦可衡酌確實之需要報請開班辦理,並以實際參加人數估算所需經費。
(三)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孩子在安全、愛與關懷的環境中,以親職教育、代間教育、親子共讀等為活動主軸,可採繪本欣賞、影片欣賞、說故事、口述歷史、美勞、運動、或伴讀(寫)作業等方式進行,並由辦理單位視參加對象規劃活動主軸及活動方案。
(四)人力條件:
本計畫之講師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無民、刑事之不良紀錄,經由各承辦單位主管甄選品格端正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1.正式教師、退休教師。
2.具有教師資格之儲備教師。
3.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5.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6.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7.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8.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 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者。
9.山地、偏遠、離島或原住民地區遴聘上述1款至8款講師有困難者,得遴選具相關教育專長(須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人員,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進用。
每班除講師外,活動期間內應至少有一位臨時人力協助相關照護工作。
(五)辦理地點:以縣市辦理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之學校為優先補助,如學校場地無法配合者,基於維護學童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周邊學童車程10分鐘為原則可抵達之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惟不得於收費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幼兒園、幼稚園等場所辦理。
(六)提供膳食:本計畫活動期間應提供參與學童及現場實際工作人員晚餐。
(七)安全管理:
1.承(協)辦單位應於實施計畫中載明至少一位負責主管之姓名、職稱(學校可由校長擔任或指派適當之行政主管擔任)及其聯絡電話,負責學童與環境周邊之安全事項及本案緊急必要之聯絡窗口。
2.各縣(市)政府應邀請各辦理據點所屬社區之熱心人士,如學校家長會長、村里長、宗教團體、社區警所所長、各民間團體理事長等,成立「(社區名或地名)夜光天使點燈照護輔導小組」,協助各辦理據點成員安全之照護及相關輔助諮詢等事項。
(八)辦理地點安全注意事項:
1.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辦理單位應於辦理地點及活動時間內,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地點為學校,且該校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可免辦理此項保險。非屬本案活動時間內者,不屬本案實施發生公共意外課責之範圍。
2.申辦地點若非在學校或公共圖書館者,辦理單位須檢附該申辦地點建物使用執照影本,該執照登記之建築物用途須能適用於本計畫辦理地點之使用用途,並由縣(市)政府「推動及督導小組」審核決定之。
(九)接送方式:由家長接送為原則,如學童夜間21時活動結束後仍無人接送可經由家長同意暫置社區安全地方(須經由各承(協)辦單位針對其安全性進行評估)。
十一、輔導策略
教育部
本部將委請專業或學術單位成立「夜光天使點燈專案督導團」,就各縣(市)政府及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之推動情形進行實地訪視,並就本案評估辦理效益。
(二)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成立推動及督導小組,執行、考核、督導、訪視各據點並了解辦理情形。
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本計畫行政業務(如受理申請及辦理初審等事)及召開相關會議,並適時提供必要協助與諮詢。
聘請社區熱心人士組成「(社區名或地名)夜光天使點燈照護輔導小組」。
配合「夜光天使點燈專案督導團」協助各項事宜。
督促所轄據點於每週星期三之前將上週之活動日誌報表鍵入「教育部夜光天使專屬資訊作業系統」活動日誌報表區,並審視活動情形。
依本計畫訂定其他相關作業規定。
辦理成效優良之實施單位,予以獎勵。
(三)辦理單位
1.提供本案負責主管專人(即聯絡窗口),除負責安全管理事項外,並掌理本計畫之行政主管業務。
2.建立與家長聯絡管道:各辦理單位應掌握參加學童出席情形,如學童無故缺席,須通知家長(請事前建立家長聯絡資料)。
3.定期公開活動內容:各辦理單位應每週(月)公開活動課程,並主動提供家長參考,俾協助家長瞭解學童參加本服務之活動內容。
4.每週星期三之前將上週之活動日誌表鍵入「教育部夜光天使專屬資訊作業系統」活動日誌報表區。
十二、補助成效考核
(一)辦理單位應晒印每據點(班級)活動日誌表(日誌中之講師、工作人員須親自簽名)、填寫學童送返週誌表(如附表,送返人員或安置地點負責人須親自簽名)及參加者之名冊等,每月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查核,各該局(處)並應派員不定期前往辦理地點查核辦理情形;本部將視第一期辦理成效,作為第二期補助之依據。
(二)辦理單位應於每據點各期活動辦理結束(每期滿180小時)後14日內,備成果報告表、支出原始憑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等資料,送至所屬縣(市)政府,其中各期成果報告表須另備乙份寄送所屬夜光天使點燈專案督導團。
(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於本計畫全學年執行完成一個月內送各據點彙整成冊之期末成果報告、支出原始憑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等至本部辦理核結。
十三、經費來源:
縣(市)政府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直轄市政府仍維持最高不超過50%之規定。
十四、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附件
「教育部98年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申請表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
請依下列順序排列裝訂,送本部申請 | |
1-1 | 申請公文 |
1-2 | 地方政府審核表 |
1-3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及訪視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第一期第二期)申請表 |
1-4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及訪視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第一期第二期)經費申請表 |
1-5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之轄區各申請單位名冊表及各申請單位資料(請依推薦序號排列) |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小學、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
請依下列順序排列裝訂成冊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 |
2-1 | 申請公文 |
2-2 | 申請表 |
2-3 | 教育部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費概算表 (每一期填一表) |
佐 證 文 件 | 申辦地點若非在國民小學或公共圖書館者,須附該申辦地點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該執照登記之建物用途須能適用於本計畫辦理地點之使用用途,其得否適用,由試辦縣市政府因應本計畫成立之「推動及督導小組」決定之。 |
受服務之學童家庭,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符合資格證明 (如會議紀錄等資料) | |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須繳交資料) |
1-2地方政府審核表
辦
理單位:
推薦序位:
計畫內容項目 | 地方政府初審結果(請勾選) | 備註 |
壹、辦理單位 | 是否符合本計畫辦理單位規定
| 請配合檢視有無立案證明文件 |
貳.服務對象 | 是否符合本計畫服務對象規定
| 請配合檢視有無學童學校輔導會議紀錄 |
參、招收人數 | 每一辦理據點(班)是否符合本計畫人數規定
□否,人數為_________人 | 每班以15至20人為原則 |
肆、辦理時間、 地點 | 1.辦理時間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是□否 2.地點是否符合公共安全標準建物(含消防設施)
| 申辦地點若非在國民小學或公共圖書館者,須附該申辦地點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該執照登記之建物用途須能適用於本計畫辦理地點之使用用途,其得否適用,由試辦縣(市)政府因應本計畫成立之「推動及督導小組」決定之。 |
伍、服務(課程)內容 | 服務內容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
| 請以簡要文字說明 初審結果 |
陸、服務人員(含講師、志工、臨時人力) | 人力來源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
□否 | 請以簡要文字說明 初審結果 |
柒、負責單位主管 | 是否詳載該專責主管之姓名、職稱、聯絡電話 □是 □否 | |
初審單位承辦人員簽章:聯絡電話: 初審單位主管簽章: |
備註:本表初審後除參、招收人數留由辦理單位彈性調整外,其餘各項目如有任一項不符本計畫規定者,請勿轉陳教育部。
1-3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及訪視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第一期□第二期)申請表
申請單位 | |
填表人聯絡方式 | 填表人:_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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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機制 (如: 1.輔導據點相關人員辦理家庭教育活動等。 2.所轄偏遠地區據點相關負責人員送學童返家之短程油資補助計有據點、補助人)。 | |
訪視機制 |
1-4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及訪視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第一期□第二期)經費申請表
申請單位: | |||||||
計畫期程:年月日至年月日 | |||||||
計畫經費總額:元,申請金額:元,自籌款:元 | |||||||
擬(已)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機關或民間團體名稱)補助項目及金額元 | |||||||
經費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 | 教育部 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 |||||
單價(元) | 數量 | 總價(元) | 說明 | 金額(元) | 說明 | ||
合計 | |||||||
承辦會計機關長官 單位單位或負責人 | 教育部教育部 承辦人單位主管 |
1-5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________縣(市)政府申請單位名冊表
縣(市)別: | ||||||||||
推薦序位 | 申請單位名稱 | 辦理地點 | 辦理時間 (每週天數 /時段) | 是否符合公共安全標準建物 | 空間面 | 招收 人數 | 申請經費 | 自籌經 費(如無則免填) | 縣市初審 建議補助 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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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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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承辦人 | 會計單位 | 縣市承單位 主管 | ||||||||
註: |
2-2
教育部98年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申請表
申請單位請勾選填寫:
□________縣(市)政府____________學校申請時間:年月日
2.□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全名: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 聯絡方式 | 填表人:_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行動電話:______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辦理單位簡介 | |
辦理期間 | 98年___月至_99_年____月(至遲於99年1月31日前辦理完成) |
招收班、人數 | __ _班______人(每班招收人數如不同,請分別明列) |
服務對象 | 低收入戶家庭____人,單親____人,失親____人,隔代教養_____人, 家境特殊亟需關懷____人(每據點(班)學生背景情形如不同,請分別明列) |
每班辦理時間/地點 (每班辦理時間如不同,請分別列明) | 時間: 1. 2. 3. 地點(含地址): |
地點若非學校場地,是否擇社區週邊且學童原則車行10分鐘可達之場地 | □是□否 |
符合公共安全標準建物(含消防設施) | □是□否 |
辦理據點負責主管 | 負責主管:_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辦理據點(班)請分別明列) |
人力條件 | (講師、志工資格證明,臨時人力身分證影印本) |
立案字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檢附立案證書;以國民小學申請者無須提報立案證書) |
…………………以下欄位請詳述(每欄說明不得少於200字)……………………… | |
計畫背景 | |
計畫運作機制及特色 (可利用所隸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資源,邀請學童家長參與家庭教育相關活動) | |
服務(課程)內容 | |
家長聯絡機制(請訂定連絡簿並註明緊急連絡方式)及定期公開活動內容說明 | |
預期達成目標及效益 | |
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二、請儘量以打字方式填列本表;如本表不敷使用,另以A4用紙依規定格式填寫附加之;申請表可至教育部網站下載(http://www.edu.tw/,進入本部各單位/社會教育司/電子公告)。 |
單位主管簽章: 填表人: (簽章)
2-3
教育部98年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第一期□第二期經費概算表
(每一期請各填一表)
辦理單位 | (如為學校請填寫_________ 縣(市)_______國民小學) | |||||||||
計畫期程 | 班數 | 班 | ||||||||
計畫經費總額:元,申請金額:元,自籌款: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 ||||||||||
項目 | 單價 | 單位 | 數量 | 小計 | 說明 |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 ||||
金額(元) | 說明 | |||||||||
講師鐘點費 | 390 | 時/人 | ||||||||
膳食費 | 60 | 日/人 | ||||||||
臨時人力 工作費 | 95 | 時/人 | ||||||||
場地使用費 | 1,000 | 週 | ||||||||
教材費 | 60 | 週/人 | ||||||||
雜支 (活動總經費5﹪) | ||||||||||
小計 | ||||||||||
公共意外責任險 | 4,000 | 每學期 | ||||||||
總計 | ||||||||||
備註 | 1、場地使用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補助每週1,000元(核實支應)。 2、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390元,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如由現職教師任講師,依本案標準支領鐘點費)。 3、膳食費:提供學童晚餐(含茶水),含據點負責主管、講師及1名臨時人力、志工,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 4、臨時人力工作費:每日工作費計算為活動前後準備期間,各增計1小時(若據點【班】已進用行政院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之人力支援計畫臨時人力者不得再申請本費用)。 5、教材費:每人每週補助60元,含講義資料及印刷費。 |
單位主管: (簽章)填表人: (簽章)
會計:(簽章)
實施計畫附表1
教育部98年夜光天使點燈計畫□第一期□第二期期末成果報告表
提報日期年___月___日
一、提報單位:╴╴╴╴╴縣(市)╴╴╴╴學校(或民間團體等)
二、辦理據點地址: 電話:
三、辦理據點負責主管:(簽名)電話:
四、夜光天使辦理執行狀況(以據點為單位)
(一)報告起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二)本學期招收本據點學生人數:共__人。
(三)本據點學生上課出席率(每人實際上課時數總和/應到人數x每人應到上課時數)為____%(計算方式例如:本學期成員為10人,期末出席率為1500/10人*180h=83% )
(四)每週輔導課程主要內容:(請以附件明列課程表)
(五)每週輔導時段:每星期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每週至少3天、共計10小時)
◎(六)1.學生2.學生家長3.講師、臨時人力、志工4.負責主管人員,對實施夜光天使計畫感言(每類1~2則,以文字或繪本呈現,書寫或打印均可)
◎(七)彩色活動照片至少10張(“3x5”或“4x6”)並附說明(並自行存檔保存)。
◎(八)如有平面媒體報導本計畫活動,請以原版或原色彩影印提報。
◎五、本據點學生除接受本計畫之輔導外,是否尚提供其他具體的協助與照顧?(如有,請將情況陳述;如無,請寫「無」)
◎六、本據點學生接受本計畫輔導後之家長滿意度:可以製作問卷方式調查。
(包括學生得到適當關懷、作息正常、偏差行為與生活常規獲得改善…等成就)
◎七、在本計畫運作中如有發生或發現感人之事蹟,請具體陳述(內容包括人、事、時、地、物等)。
備註1:辦理單位應於每期結束(滿180小時)兩週內填送本「第一期第二期期末成果報告表」連同各期支出明細、憑證等一併提報各試辦縣(市)政府,另備各期末成果報告表等資料乙份寄送夜光天使點燈專案督導團。
備註2:以上第四點之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五、六、七點,請依序附於各期末成果報告表之後裝釘成冊。
實施計畫附表2
縣(市)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計畫
活動日誌表
活動日期:年月日星期 、 、
活動時間: 時 分~ 時 分止,出席人數: 人
時 分~ 時 分止,出席人數: 人
時 分~ 時 分止,出席人數: 人
週別 | 第 週 | 第 週 | 第 週 |
日期 | ╴月╴日星期╴ | ╴月╴日星期╴ | ╴月╴日星期╴ |
活動 時間 | : 起 : 止 共( 小時) | : 起 : 止 共( 小時) | : 起 : 止 共( 小時) |
學生 人數 | 應到╴╴╴╴╴╴人 實到╴╴╴╴╴╴人 | 應到╴╴╴╴╴╴人 實到╴╴╴╴╴╴人 | 應到╴╴╴╴╴╴人 實到╴╴╴╴╴╴人 |
講師 簽名 | |||
臨時人力(及志工)簽名 | |||
輔導內容簡述 | |||
備註 | 一、每次活動至少必須有1位講師與1位臨時人力共2位在現場,並親自簽名。
三、晒印每據點(班)活動日誌表(日誌中之講師、工作人員須親自簽名),每月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供確實查核實際上課時數。 |
實施計畫附表3 縣(市)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學童送返週誌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___週) *每一辦理據點(班)填一表
編號 | 學生姓名 | 就讀國小 | 年級班別 | 家長/監護人姓名 | 聯絡方式 (手機/住家電話) | 送返人員簽名(當日若安置於非日常送返地點,則須註明安置地點,並由該地負責人簽名) | ||||
星期___ | 星期___ | 星期___ | 星期___ | 星期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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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15 | ||||||||||
講師及臨時人力:(簽名)本據點負責主管:(簽名) | ||||||||||
備註 |
三、每月請填本活動學童接送週誌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供查核學童安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