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澎湖縣政府推動提升電話服務禮貌及測詴實施要點
95 年9月22 日府計管字第 0951400517 號函發訂定
97 年3月19 日府計管字第 0971400098 號函修正
98 年12 月29 日府計管字第 0981400537 號函修正
100 年2月21 日府行管字第 1001300131 號函修正
一、依據:
(一)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0九一00一六六
九六號函頒修正「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二)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研字第
0九四00一五六八三號函調整「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
(三)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研字第0
九七二一六0一八一號函修訂「政府服務品質獎」電話禮貌測
詴量表。
二、目的:
為貫徹推行公務機關電話禮貌,加強服務效能,增進行政效率,
以落實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工作品質。
三、實施範圍: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二級機關等全體員工。
四、電話服務禮貌標準:
(一)接聽電話:
1、電話鈴聲響應在四聲內或音樂等待聲十秒內接聽。
2、接聽電話應先報明服務機關(單位)名稱或接聽人姓名,並向
來電者問好。如「行政處(管考科),您好」或「行政處(管
考科),您好,我是○○○,請問有什麼需要為您服務的嗎?
」。
3、接聽電話時,言詞應清晰扼要,聲音溫雅柔和,懇切有禮,
切忌語氣粗魯。即使對方不耐煩或生氣時,仍應保持良好禮
貌之答話態度。
4、接聽電話時,應專心傾聽對方的談話,勿同時與其他同事談
話聊天,如確有需要,應向對方說明並致歉。
5、接聽電話時,為便於進一步洽談,於轉接電話時,請確認來

電者,並告知來電者「我將幫您轉接○○○先生 (小姐) ,
分機號碼○○○,請稍候」。
6、如需請對方等待,應說明原因,並注意禮貌,多說「好的」
、「請說」、「幫您轉接○○○,請稍候」、「對不起,讓
您久等了」。
7、接聽電話時,切忌一邊吃東西一邊講電話,在笑鬧或吃東西
時儘量不要接聽電話或應先請同事代接,以免給人不莊重或
不專業的感受。
8、對於來電洽辦或查詢事項,應正確清晰予以回答,對方如一
時無法瞭解答覆之內容,應耐心加以解說。
9、洽辦或查詢事項如不能立即答覆時,應婉轉說明原因,並請
對方留下姓名、電話號碼或住址,預為約定時間〈最長不超
過2日〉,另以電話或書面答覆。
10、來電所提問題,如超越權責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時,
應將電話轉請有關承辦人員或其上級業務主管人員接聽,不
可逕自答復「不知道」。如非本單位之業務時,應詳細告知
對方應洽詢之承辦單位及電話號碼,請對方另行聯絡。如可
代為轉接者,應說聲「幫您轉接○○○,請稍候」,並即予
轉撥。
11、代接電話時,應委婉告知某人係差假,或目前暫不在辦公
室之原因,並記下來電者之姓名、機關、電話及回電與否之
訊息,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即將電話掛斷;如對方
要求作公務留言,須確實記錄並向對方複誦一遍,再迅速轉
告有關承辦人員。
12、民眾查詢相關機關、單位電話號碼時,應迅即查告。
13、若遇撥錯號碼者,亦應委婉告知,不可一句「撥錯了」,
即粗魯地掛斷電話。
14、通話完畢應答以禮貌性之結語(如「謝謝」、「再見」、
「不客氣」、「謝謝您的來電」、「如還不明白的地方,請
隨時來電詢問」),並待對方掛上電話之後,再輕輕放回話

筒。
(二)撥用電話:
1、撥用電話前應儘量事先確定對方電話、姓名、頭銜、職稱
等,再釐清談話要點,同時應備妥相關資料、記事本或便條
紙,以便將洽談重點依序簡要列記。
2、電話撥通後,應以謙和的語氣先向對方說明自己的服務機
關(單位)名稱、職務與姓名,再請要找的對象接聽或詢問
,如「您好,這裡是縣政府行政處,我是○○○,請問……
」。
3、對方應話後,要先確認接話人身分,發覺撥錯時,應表示
歉意。如果聽得出對方的聲音,應立刻尊稱對方的頭銜,並
做簡單的寒喧問候(如:王科長,您好。),拉近雙方的距
離。
4、如對方本人不在,應主動說明自己之姓名及電話號碼,以
便對方回話。
5、開始通話後,應委婉說明去電要點,講話應語音清晰、內
容簡要明確、語氣親和、音量適度、通話時間不可過長。
6、談話內容涉及原則性意見者,應互相確認。對方如有不同
意見時,應予尊重;如不能接受其意見,須耐心聽完,再委
婉說明不能接受之理由。隨時注意判斷與適當應變。
7、通話中,應常用「請」、「謝謝」、「不客氣」或「對不
起」等禮貌語。
8、如果對方不在或暫時不方便接聽,可以請接電話的人代為
轉達,應先自我介紹,再請教對方姓名,方便稱呼及下次聯
繫時洽詢,然後央請對方轉達,並詳細複述,記錄要點,最
後別忘了說:「對不起,麻煩您了?謝謝您,再見。」。
9、記得使用禮貌用語作結尾,可以說:「謝謝,打擾您了(
麻煩您了)。」或是說:「您所說的要點,我都記錄下來了
。」也可以說:「謝謝,我們再保持聯絡,再見。」
10、通話完畢,原則由主動撥話人先掛電話,但禮貌上可儘量

等對方先掛斷電話後,再放下話筒。
五、電話禮貌測詴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總機接聽:(四十五分)
設電話語音系統配分十五分(無電話語音系統,本項不計分,
改計(二)之分數)
1、電話語音系統接聽速度配分十五分
(1)電話語音總機接聽情形配分五分:
四聲或十秒內獲得接聽服務,給予五分。
十五秒內獲得接聽服務,給予三分。
電話故障,給予零分。
(2)電話語音系統應答內容及說話速度配分五分:
招呼語簡明扼要,清楚報明機關名稱,給予五分。
語音系統項目說明時間過久、層次過多、或速度較快,
不易記得所需之系統服務資訊,經常需使用「重聽」功
能,給予三分。
語音系統項目說明時間過久、層次過多、或速度較快,
且未供「重聽」功能,致需重撥總機號碼,給予零分。
(3)電話語音系統於十秒內能讓民眾獲知總機號碼之轉接服
務配分三分:
總機代號設於前,語音項目說明於十秒內能提供總機號
碼,毋需聽完全部語音項目說明,即能提供轉接服務,
給予三分。
總機代號設於前,語音項目說明於十秒內能提供總機號
碼,需聽完全部語音項目說明,方能提供轉接服務,給
予二分。
總機代號設於最後,需聽完全部語音項目說明後,十秒
以上才能獲知總機號碼,並提供轉接服務,給予一分。
轉接總機等候時,自動語音系統應答「總機忙線中」(
或其他暫候用語)一次以上,即斷線或要求掛斷重撥,
給予零分。

(4)電話語音總機應答語調配分二分:
語音口氣謙和、熱誠,給予二分。
語音口氣平淡,給予一分。
2、總機人員接聽速度配分十分(如無電話語音總機系統
,本項得分乘以二點五,滿分二十五分)
(1)電話鈴響四聲或十秒獲得接聽服務(八分;每增減一聲
或三秒,即增減一分,最多十分)。
(2)連打二次無人接聽,給予零分(隔十分鐘後再測一次)。
(3)電話故障,給予零分。
3、總機人員電話禮貌配分二十分
(1)接話時,首先清晰報明單位,給予三分。
(2)說「您好」、「早安」等問候語,給予三分。
(3)接話時,先接受來電者簡單陳述並予過濾,確認洽辦單
位或對象,給予三分。
(4)結束時有道再見其他禮貌性結束語,給予二分。
(5)轉接電話時之服務態度配分三分:(註:毋需轉接即能
充分提供所詢問之資訊時,第五、六項給分)
告知將轉接電話之分機號碼/業務單位或業務承辦人員,
給予三分。
未告知將轉接電話之分機號即行轉接,給予二分。
未告知將轉接電話之分機號即行轉接,業務單位電話斷
線或無人接聽,無法自行重撥該分機號碼,給予零分。
(6)轉接電話時,說「幫您轉接,請稍候」等禮貌用語,給
予二分。
(7)業務單位忙線中之處理情形配分二分:(業務單位無忙
線情形,本項給分)
向來電者委婉說明,「對不起,※先生(小姐)正在電
話中,請稍候再撥」;或洽轉其他代理人,給予二分。
簡單回復業務單位忙線中,未改轉其他相關分機或未提
供業務承辦單位訊息,即請另行重撥,給予零分。

(8)總機人員之接聽態度配分二分:
語調謙和、熱誠,給予二分。
語調平淡,態度尚佳,給予一分。
語調急躁、不耐煩,給予零分。
(二)業務單位接聽電話:(五十五分)
1、接聽速度配分十五分
(1)電話鈴響四聲或十秒應答(八分;每增減一響或三秒,
即增減一分,最多十分)。
(2)業務單位無人接聽之情形配分五分:(無無人接聽情形
,本項給分)
無人接聽,電話系統自動轉接總機人員服務或提供其他
撥接服務,給予五分。(如改撥其他分機或改接總機人
員服務…)。
無人接聽(電話鈴響九聲以上或二十秒以上),電話系
統或總機人員未提供其他轉(撥)接服務,給予零分。
電話故障,給予零分。
2、電話禮貌配分二十分
(1)接話應對情形配分十分
清晰報明單位名稱或自己姓名(氏),說「您好」、「
早安」等問候語,給予十分。
清晰報明單位名稱或自己姓名(氏),給予五分。
未報明單位名稱或自己姓名(氏),說「您好」「早安
」等問候語,給予五分。
接話說「喂」,未報明單位名稱或自己姓名(氏),未
說「您好」、「早安」等問候語,給予零分。
(2)結束時,有禮貌性用語(如「謝謝」、「再見」、「不
客氣」等),並讓來電先掛電話,給予五分。
(3)接話時之態度配分十分:
語調謙和、熱誠,給予八至十分。
語調平淡,態度尚佳,給予五至七分。

語調急燥、不耐煩,給予三至四分。
語調粗暴,給予零分。
3、答話內容配分十五分:分甲、乙兩種情形,依實際接聽情形擇一
選填。
甲: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直接接聽;或經代接電話後轉至
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接聽解說詳細程度:
(1)解說詳盡(能具體、明確答復,或對所詢疑義之相關作
業程序及主管法規能說明清楚),給予十二至十五分。
(2)解說尚可(對相關作業程序及主管法規簡單說明),給
予八至十一分。
(3)解說不清楚(對相關作業程序及主管法規並不了解),
給予四至七分。
(4)答非所問,或一問三不知,態度明顯敷衍,給予零分。
乙:非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代接電話答復情形:
(1)仔細聆聽了解來電者洽詢業務內容或問題,給予詳盡回
答,提供所需之資訊,給予十四至十五分。
(2)能先洽詢其他人員後,做簡單答復,並請留下電話號碼
,俾進一步處理,給予十二至十三分。
(3)逕為簡單答復,無法即時處理(如承辦人員正在接、打
電話/暫時離開座位/公出/請假等),但能請留下電話號
碼,俾進一步處理,給予十至十一分。
(4)無法即時處理,能說明承辦人無法接聽之情形(如正在
接、打電話、暫時離開座位、公出、請假等),並說「
請稍後再撥。」,給予八至九分。
(5)逕回答他不在/非所承辦業務,並說「請稍後再撥。」,
給予六至七分。
(6)逕回答他不在/非所承辦業務,無意進一步處理,給予零
分。
六、電話禮貌測詴方式:
(ㄧ)採不定期、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二級

機關,每月至少測詴一次全體員工電話服務禮貌。
(二)為求公正、公平原則,由府內各單位推選電話測詴人員二名(
含代理一人)進行測詴,本府行政處人員擔任監測人員,依照
電話禮貌測詴紀錄表(如附表)進行測詴。
七、電話服務禮貌測詴結果公布:
電話服務禮貌測詴每月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二級機關受測紀
錄公布測詴結果,除上網公布測詴成績外,並函請各受測詴單位
(機關)參考,應就缺失部分督促所屬加強改進,並列為本府年
度施政計畫績效評估之參據。
八、其他:
各單位(機關)得視業務特性需要自訂相關電話服務禮貌規範或
自辦電話服務禮貌測詴工作,以全面提升同仁電話服務禮貌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