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電話禮貌基準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96 年03 月02 日訂定
100 年02 月15 日修訂
壹、打電話時
一、拿起電話筒以前必須準備:
(一)對方的電話號碼。
(二)對談內容。
(三)多用「請」、「謝謝」、「抱歉」、「對不起」
等話語。
二、用左手拿近話筒,右手撥號碼,並準備便條紙
以紀錄談話重點。
三、聽到對方聲音時,以溫和而清晰的聲音,報機
關(單位)名稱與自己的姓氏職稱,然後請問
對方。
四、如果要留話時,應該先說:「對不起,請問貴姓
大名。」說完了,不要忘記說「謝謝!」
貳、接電話時
一、電話鈴響應馬上接聽。(不得超過 4響或 10 秒)
二、清晰報明單位名稱並說出問候語:「 花蓮選委會,
您好!」語調謙和、熱誠。
三、結束時,有禮貌性用語如「謝謝」「再見」「不客
氣」。
五、代接電話:
(一)代接別人電話,應記下列內容
1對方單位名稱。
2姓名。
3對方電話號碼。
4談話內容要點。
5日期、時間。
6對方希望回電時間。
7對方擬再來電時間。

(二)因事需暫離座位時,應請鄰座同仁代接電話
或設定指定轉接電話。
(三)機關(單位)辦理活動或召開會議,需全體
同仁參加時,機關(單位)應指定留守人員,
代接電話。
五、轉接電話:
(一)非自己經辦業務,告知將轉接之主辦人姓氏、
職稱、分機號碼,應說「幫您轉接,請稍候」,
並即轉接。
(二)轉接時,應確定轉接成功,始可掛上電話。
(三)如轉接鈴響4聲尚未接聽時,應即接回及致
歉,並作代接電話處置。
參、通話中
一、撥錯電話,必須道歉。
二、對方聲音不清楚時,應說:「對不起,聲音不清
楚,請大聲一點好嗎?」
三、通話時語調應謙和、熱誠,解說時力求清晰、詳
盡。
肆、總機接聽
一、設置語音系統:
(一)電話鈴響 4聲響或 10 秒,應即獲得接聽服
務。
(二)總機代號設於前,語音項目說明應簡要。
(三)下班或休息時間,語音系統應予說明並答錄
詳盡之上班時間,且總機仍應具備轉接分機
之功能。
(四)競選活動期間,語音系統應配合實際上班情
形調整答錄內容。
二、指定人員擔任總機時,應優先以具耐心、誠懇、
語調謙和、熟悉同仁經辦業務者。

電話禮貌評核標準(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評分標準辦理)
受測機關或單位: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電話:
測試時間:__年__月 日__時__分 測試人員:
評 核 內 容(總分 100 分;加分項 20 分)
1電話鈴響四聲或十秒應答(10 分;每增減一響或三秒,
即增減 1分,最多 15 分)
2業務單位無人接聽之情形:(無無人接聽情形,本項給分)
(1)無人接聽,電話系統自動轉接總機人員服務或提供其
他撥接服務(如改撥其他分機或改接總機人員服
務…)。
(2)無人接聽(電話鈴響九聲以上或二十秒以上),電話
系統或總機人員未提供其他轉(撥)接服務。
(1)清晰報明單位名稱,說「您好」、「早安」等問候語。
(3)未報明單位名稱,說「您好」、「早安」等問候語。
(4)接話說「喂」,未報明單位名稱或自己姓名(氏),未
說「您好」、「早安」等問候語。
2結束時,有禮貌性用語(如「謝謝」、「再見」、「不客氣」
等),並讓來電先掛電話。

(三)答話內容:分甲、乙兩種情形,依實際接聽情形擇一
選填。
甲、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直接接聽;或經代接電話後
轉至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接聽解說詳細程度:
1解說詳盡(能具體、明確答復,或對所詢疑義之相關作業
程序及主管法規能說明清楚)。
3解說不清楚(對相關作業程序及主管法規並不了解)。
1仔細聆聽了解來電者洽詢業務內容或問題,給予詳盡回
答,提供所需之資訊。
2能先洽詢其他人員後,做簡單答復,並請留下電話號碼,
俾進一步處理。
3逕為簡單答復,無法即時處理(如承辦人員正在接、打電
話/暫時離開座位/公出/請假等),但能請留下電話號
碼,俾進一步處理。
4無法即時處理,能說明承辦人無法接聽之情形(如正在
接、打電話、暫時離開座位、公出、請假等),並說「請
稍後再撥」。
5逕回答他不在/非所承辦業務,並說「請稍後再撥」。
1接話時,為便於進一步洽談,能確認來電者姓氏,說「請
教貴姓?」
2接話時,如須耽誤較長時間,說「請稍候」等禮貌語,或
請對方先留電話號碼再回電。
4轉接電話時,告知將轉接電話之分機號碼及承辦人姓名
(氏)。
5轉接電話時,說「幫您轉接,請稍候」等等候性禮貌用語。
備註:電話禮貌測試成績計算標準(1)優=90 分以上 (2)甲=80~89 分
(3)乙=70~79 分 (4)丙=60~69 分 (5)丁=59 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