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心聖教學院教職員生差旅費報支辦法
中華民國 111 年5月4日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教職員生因公出差報支差旅費,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本校教職員生因公奉派出差,應於出差前填具出差申請單,敍明出
差事由、日期及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出差事竣
後應於 14 日內,填報「國內(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報支差旅費,
逾期不予受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差旅費支付標準,出差以本校為起訖點,交通費依自強號
以下各類等級交通工具票價核支,雜費依每日 400 元核支,住宿費
則依每日 1,600 元核支。
第 四 條 出差在一日以上者,住宿費須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依學校標準內
按實報支。申請搭乘高鐵者,應檢據高鐵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並依
規定按實報支。
第 五 條 南投市申請出差者,雜費每日以 100 元計,交通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一、10 公里以內:不另支交通費。11 公里至 30 公里:交通費 100
元。31 公里以上:交通費 200 元。
二、如因業務需要,須經常性駕駛自用汽車出差者,經專案簽准,
交通費得按行駛里程數以每公里 6元報支。
第 六 條 教職員生因公出差,若差勤承辦單位已提供膳宿、交通工具者,不
得再向學校報支差旅費。
第 七 條 教職員生因公至國外出差,以差派一人為原則,出差旅費分為生活
費、交通費及雜費等三項,並依下列標準報支:
一、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
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辦理,其日支數額之劃分,以百分
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活動單位已提供膳宿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一)供膳宿:得按日報支該地區日支生活費之百分之十。
(二)供膳不供宿:得按日報支該地區日支生活費之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