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設定與修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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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設置與修習要點

95121195學年度第1學期專業學程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13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411100學年度第2學期專業學程審查委員會書面審查通過

101425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本學程設置與修習要點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訂定之。

二、開課相關系所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國文系()、台灣歷史文化及語言研究所、經學研究所、客家文化研究所。

三、設置宗旨:

「華語文教學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文學院開設,並與文學院相關系所合作,由華語文教學研究所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提供本校學生修習具通識性質之進階人文領域課程。設置目的在於培育優秀的對外華語文教學人才。

本學程課程係指以中文為第二語言或外國語之教學(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Foreign Language),其本體內容以中文語言技能(包括聽力、會話、閱讀、寫作、翻譯)為主,並延伸至文學與文化。其未來教學對象限針對外國人士(非以華語為母語者)或海外華裔,此與針對本國人士的國語文教學不同。

四、修讀資格:

本校各學系所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年總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者得申請修習本學程;通過第二外語檢定通過者,以及社團表現優秀者優先。

五、限修人數

本學程每學年核定名額以35名為原則。若人數過多,篩選辦法另訂之。

六、課程規劃:

課程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訂定課程架構、科目學分

各課程之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惟本學程為榮譽性質之菁英學程,故每門課採高標準設計課程、進行教學與評定成績。

七、申請及核可程序:

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應在規定時間內至本校教務處網頁下載申請表,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相關申請資料一份,經主系系主任(或所長)同意後,於每年五月底前(依本校行事曆或教務處公告),送至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經文學院組織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於開學前公布核准名單。

八、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一)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七條之規定,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

(二)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但不得超過本學程總學分二分之一。

(三)學生進入本學程前,已修本學程所開設之科目時,得申請採認,其採認由本學程認定之,但以6學分為限。

(四)學生進入本學程後,所修非本學程開設科目,不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五)學生進入本學程後,應於三年內將所有應修學分修畢,若未於修課期間內修畢,則視為自願放棄本學程。

九、施行要點

本要點經本校學分學程審查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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