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身心障礙類別與等級評定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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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起者,因無法坐起工作能
力顯已低下者。 
因需同時具有上肢、下肢、脊柱或其他神經系統
中二項以上重度以上障礙,方屬極重度,工作能
力顯已低下者。 
若無人幫助,將完全依靠輪椅或終日臥床,工作
能力顯已低下者。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
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
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
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1、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之殘障認定標準,已考量(1)
其機能遺存極度或顯著障礙。(2)有無工作
能力。(3)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4)需他
人扶助之情形等四要項,心臟、肝臟及呼吸器
官之極重度與重度等級均達生活自理能力喪
失,無法自理,需家人周密照顧者。 
2、造血功能障礙,重新鑑定期間:二年,重度等
級評定標準為無法負荷日常工作者。 
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無法與他人
溝通者。 
記憶力極度或重度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喪失,需
要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
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
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未達該智力
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
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
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
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
(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
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
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
治療,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
並需他人監護者。 
為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自我照顧
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
或因罕見疾病,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
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
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法獨立自我
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
或因罕見疾病,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
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
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
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