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部學生生活競賽實施辦法(2010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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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部學生生活競賽實施辦法

國中部學生生活競賽實施辦法

國中部學生生活競賽實施辦法

國中部學生生活競賽實施辦法

 

99

年 4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 

一、 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高市教軍字第一 O 一三六號。 
(二)高市(79)教育二字第三七一九九號函「高雄市中等學校學生生活

自強運動實施計劃」

。 

(三)本校的實際需要。 

二、 目的:加強學生的生活常規,培養良好習慣,使生活教育與讀書風氣相 

輔相成,形成良性循環。 

三、 競賽項目: 

(一)早自修秩序:由評分組評分(每班加減 2 分)

。 

(二)午休秩序:由評分組評分(每班加減 3 分)

。 

(三)遲到:由糾察隊登記遲到的學生(每人次減 1 分)

。 

(四)服裝儀容:由糾察隊登記服儀違規的同學(每人次減 1 分)

。 

(五)課間巡察違規(每人次減 1 分)及放學門禁水電管制(每項次減 1
分)

。 

四、 實施要點: 

(一)評分要點: 

1. 

糾察組部份: 

                         

(1)依服裝儀容規定,糾舉服儀不合規定之同學,登記後交由

統計組統計。 

(2)每日登記早自修遲到同學,交統計組統計扣分。 

2. 

早自修評分:每日 7 時 35 分開始評分。 

3. 

午休評分:每日 12 時 40 分開始評分。 

4. 

評分人員應力求公平、公正;為避免個人主觀因素,評分人員每

日更換評分地區。 

(二)成績計算及處理: 

1. 

每日就評分組所評之成績總和,當日公佈於明德樓公佈欄及生教

組門口與網站。 

2. 

每五週取成績總和第一名班級獎勵,成績最差之班級於導師會報

時,請該班導師提報改進辦法。

(並於隔週公佈於明德樓公佈欄及

生教組門口與網站。 

) 

(三)獎懲:學期結束,各年級將依得分順序給予獎勵,如下: 

1. 

第一名:全班小功乙次,風紀股長記小功兩次,發給導師獎金一

仟元。 

2. 

第二名:全班嘉獎兩次,風紀股長記小功乙次,發給導師獎金捌

佰元。 

3. 

第三名:全班嘉獎乙次,風紀股長記嘉獎兩次,發給導師獎金伍

佰元。 

4. 

第四、五名:全班嘉獎乙次,風紀股長記嘉獎兩次。 

5. 

表現良好之評分人員比照糾察隊敘獎記功乙次。 

五、本辦法奉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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