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永平高中學生生活常規(114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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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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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學生生活常規具體作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5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服裝儀容規定:依據「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辦理。 
二、生活與考勤: 
(一)晨間輔導 

1.學務處生輔組長及生活輔導員於七時到校,負責校門口學生上學交通安

全導護,並要求學生服裝儀容。 

2.學生騎自行車上學需戴安全帽,不得雙載及加裝「火箭筒」,自行車申

請停車證後停放校內停車場,不可停於校外,進入校門請提前下車,牽
車步行至停車場指定位置上鎖停放。 

3.禁止無照駕駛汽機車。 
4.國中部學生上午七時三十分前,學生應到校參加早讀;高中部學生於上

午第一節課前應抵達上課教室,每節課上課 15 分鐘以內入班視為遲到,
15 分鐘後入班,一律由各班任課老師登記曠課。 

5.國中部學生上午七時三十分;高中部學生上午八時後進校園應在校門口

處刷卡入校,當週班級無遲到學生,全班均刷卡(含補登),則當週班級
生活榮譽競賽成績加 0.5 分。 

6.學生上放學時間應聽從生輔組長及生活輔導員管制,以維護上放學安

全。 

7.上午七時三十分後、中午用餐、午休及打掃時間、定期評量期間,操場

禁止打球及嬉戲。 

(二)朝(集)會規約: 

1.朝會:每週二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集會:依實際所需召開,時

間另訂。 

2.朝(集)會為學校重要集會,應穿著校服出席。 
3.朝(集)會時如因特殊情況欲留在教室者,應經導師同意。 
4.朝(集)會時,聽到廣播應迅速到達集合位置。 
5.朝(集)會時之集合與整隊時,同學應保持肅靜,聽從班長或大隊值星

之口令與指揮。 

6.朝(集)會時唱國歌、校歌聲音要宏亮,應向致詞之師長及演講者大聲

問好。 

7.朝(集)會遲到學生,為免影響集會進行,應於校門內集合完畢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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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至操場指定位置一同參與。 

(三)課間秩序: 

1.缺曠課管制:國中部副班長早自習時間及全校副班長各節課開始前清查

人數。 

2.上課時不可閱讀課外書刊、吃零食、喝飲料、嚼口香糖或使用手機等行

為。 

3.自習課、午休時間未經准許,學生不得至圖書館自習或在操場打球。 
4.除社團活動外,不得下棋、玩牌(桌遊)

、彈琴等。 

5.任何時間均不得在教室或走廊拍球及高聲叫囂,以確保校園之寧靜與安

全,維護良好之學習環境。 

6.學生在校內或著制服於校外時,男女之間互動應合宜,避免有親密舉動。 

(四)午膳規定 

1.禁止學生中午外出用餐或訂購外食。 
2.用餐時間(十二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不得到操場打球運動。 
3.若學生家長需要送便當到校者,請放置於警衛室旁置物櫃,不可直接送

往教室,學生亦不可步出校門。 

4.不得在午休時間用餐。 

(五)午休實施: 

1.為維護校區寧靜,充沛學生下午上課之精神及視力保健,全校中午一律

實施午休。 

2.午休時間自十二時四十五分至十三時十分止。 
3.學生須於午休前用餐,並辦妥一切事宜,不得藉故走動,以免影響他人

午休。 

4.各班副班長確實管制人數,無故未到者以缺席登記。 
5.各班午休情形,列入生活榮譽競賽考評,由值週老師至班上實施評分。 

(六)學生請假:依據「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學生請假細則」辦理。 
(七)門禁管制: 

1.凡校外人士需與學生會客時,應先於警衛室辦妥證件之登記並確認身分

後,經學務處轉知學生,不得自行進入校園尋找學生,以免擾亂上課秩
序。 

2.學生進入學校上課,應以學生證刷卡,登錄出缺席及到校時間。 
3.進出學校不經校門,擅自翻越圍牆者,依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學生獎

懲實施規定議處;非本校人員一律報警處理。 

4.上課後至放學前,學生不得外出,擅離學校或未按規定辦理臨時外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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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者,以曠課論處並以校規處分。 

(八)生活榮譽競賽:(參閱生活榮譽競賽實施辦法) 

每兩週辦理評比一次,國中部每年級各取前四名、高中部每年級各取前四
名,於週會時頒發獎狀,以培養班級學生團隊精神與榮譽感。 

(九)學生改過遷善與銷過:依據「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

法」辦理。 

(十)學生校內行動載具管理:依據「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校內行動載具使用

管理規範」辦理。 

三、注意事項: 
(一)學生到校後,不得無故缺課。 
(二)學生不得有爬牆行為。 
(三)行進間不邊吃東西、不亂丟棄、放置任何紙屑、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四)嚴禁學生有頂撞師長、言行粗莽無禮之行為。 
(五)學生不得酗酒、吸煙、賭博、吸食各種禁藥、迷幻之藥品或攜帶、使用與

毒品相關之施用器具(電子菸、毒品吸食器)。 

(六)禁止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

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七)學生不得在校內滋事或聚眾毆鬥。 
(八)公物應愛惜使用,遇有損壞時應主動向總務處報告,並力行能源節約,不

可浪費。 

(九)進入老師辦公室應先喊「報告」,得到允許後方可入內,退出辦公室應喊

「報告完畢」

。 

(十)嚴禁於校內使用水球、噴刮鬍泡等破壞環境整潔物品及施以扔擲水球、捆

綁等危害身體安全方式,辦理慶生、慶功等活動。 

四、本作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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