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及輔具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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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鄭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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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0.07.23 

標準作業程序-第1頁/共 3 頁 

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 

 

壹、目的:為加強本市身心障礙者醫療保健服務,爰提供醫療復健費用及

醫療輔具補助申請,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 

貳、摘要:凡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於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相關規定者,經專科醫師依實際需求開立診斷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後,檢具申請書暨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經
函轉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複審通過後,依程序核發補助款。 

參、受理機關:本市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衛生局。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二、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四、社會救助法。 
  五、衛生福利部 103 年 7 月 16 日衛部照字第 1031561261A 號函釋。 
伍、民眾應附文件、資料及份數: 
  一、桃園市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書【表 1】。 
  二、身障者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 份。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四、身障者及申請人之私章(須於【表 1】及【表 3】用印)。 
  五、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1 份。 
  六、三個月內桃園市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正本 1 份。(氧氣製造機、咳嗽

(痰)機、單相陽壓呼吸器、雙相陽壓呼吸器及壓力衣;由醫師依身
心障礙者實際需求填報)。 

  七、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

本 1 份

(無者免附)。 

  八、申請桃園市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委託代理書

(代理人為直系親屬且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可免填)【表 2】。 

  九、欲於國外購置輔具者,應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向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辦相關核准文件後始得輸入。 

  十、已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者,請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款簿影本 1 份。 
    (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得請款領據【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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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購買醫療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須註明買受人、品名、單

價、數量及金額);若於國外購置輔具並於網路完成交易,無法
取得國外廠商發票,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
證者,應由申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加註說明並簽名,作為核銷憑
證。 

    (四)購置者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醫療輔具保固書影本 1 份,並載明

產品規格或功能、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
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
電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於國外購置
輔具者,保固書影本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上述國外保固書所應載明之內容應由申請人提供完成
譯註本國文之資料並簽名。 

    (五)租賃者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醫療輔具租賃契約書影本 1 份,並

載明規格或功能、型號、序號、服務內容、租賃起迄日期(含
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咳嗽(痰)機、單相陽壓呼吸器及雙相陽壓呼吸器得以租賃方式

為之。 

    (六)於國外購置者,需另檢附衛生福利部准許該醫療輔具輸入之證明

文件。 

陸、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柒、名詞解釋: 
  一、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

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
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
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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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療復健費用: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符合「附表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所列之醫療復健費用。 

  三、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經醫

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理功
能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附表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
準」
所列之醫療輔具。 

捌、其他: 
  一、醫療復健費用補助須與醫療輔具補助同時申請,另申請人工電子耳

植入手術費用須經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辦法規定之評估方式確認需
求並提供輔具評估報告。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且經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複審通過者,應自核定日

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且於完成購置或租賃金額達補助上限
日起1個月內檢附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及相關請款文件送交衛生
局長期照護科,經審核資料無誤後,於申請人檢送相關文件日起1
個月內,核撥補助款至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三、醫療輔具補助對象若因特殊情況致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

要者,則應於購置或租賃完成後 6 個月內,檢附文件、資料及憑
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補辦醫療輔具補助申請。 

玖、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及說明: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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