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編制對照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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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北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Combin 編 制 對 照 表 草 案

修正

現行

增減

員額

說明

政事務所別

職官 職 額

稱 等 等

松山區

信義區

大安區

中山區

中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北投區

合計

備考

職稱

官等

松山區

信義區

大安區

中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第一

萬華區第二

文山區第一

文山區第二

南港區

士林區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刪減主任二人係由萬一、萬二戶所合併為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及文一、文二戶所合併為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删減主任各一人移撥民政局改置為專門委員二人。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


秘書

薦任



配合萬一、萬二戶所合併為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刪減秘書一人移撥民政局改置科長, 及文一、文二戶所合併為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删減秘書一人改置為該所課員。



課長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長

薦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辦理。

二、萬華區第一、文山區第一、南港區設二課,置課長2人。其他各所分設三課,各置課長1人。

一、配合萬一、萬二戶所合併為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刪減課長二人移撥民政局改置股長二人。

二、文一、文二戶所合併為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删減課長二人改置為該所課員二人。

三、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刪減戶籍員一人改置為該所課長一人。

四、備考欄文字刪除。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課員

薦任或委任

25

28

43

27

19

15

9

15

11

13

13

24

36

28



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各所調整增置課員計一0九人配置如下:

一、松山區十二人:刪減戶籍員七人改置及書記一人,另由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移撥戶籍員三人及書記一人改置。

二、信義區八人:刪減戶籍員八人改置。

三、大安區十一人:刪減戶籍員十一人改置。

四、中山區十人:刪減戶籍員八人及書記二人改置。

五、中正區八人:刪減戶籍員六人及書記二人改置。

六、大同區三人:刪減戶籍員三人改置。

七、萬華區六人:萬一、萬二戶所合併後刪減戶籍員五人改置及書記1人改置。

八、文山區十六人:文一、文二戶所合併後刪減秘書一人、課長二人、戶籍員五人、書記三人改置,另由萬一、萬二戶所合併後移撥書記一人及






































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移撥戶籍員四人改置。

九、南港區二人:刪減戶籍員二人改置。

十、內湖區十八人:刪減戶籍員四人及書記一人改置,另由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移撥戶籍員五人及書記三人改置,及由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移撥書記四人改置,另由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移撥書記一人改置。

十一、士林區九人:刪

減戶籍員九人

改置。

十二、北投區六人:刪減戶籍員六人改置。



戶籍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十五


一、內松山區十人、中山區十人、中正區七人、萬華區八人、文山區十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二、內信義區八人、大安區十三人、大同區五人、南港區四人、內湖區十人、士林區十一人、北投區九人得列薦任。

戶籍員

委任

26

29

44

28

20

15

9

16

11

13

13

24

36

29

一、內信義、北投戶所各15人、大同8人、文山區第二、南港各7人、文山區第一16人、萬華區第一戶所5人得列薦任(其中1人係由本職稱尾數1人,合併計給)。

二、內大安戶政22人,士林18人,中山14人,松山13人,內湖12人,中正10人,萬華區第二戶所8人得列薦任。


一0九

一、為符配置準則規定,各所調整刪減戶籍員計一0九人配置如下:

(一) 松山區七人:刪減戶籍員七人改置為課員。

(二) 信義區十三人:刪減戶籍員八人改置為課員,另移撥戶籍員三人至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改置為課員,另二人編制員額刪除。

(三) 大安區十八人:刪減戶籍員十一人改置為課員,另移撥戶籍員五人至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改置為課員,另二人編制員額刪除。

(四)中山區九人:刪減戶籍員八人改置為課員,另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五) 中正區七人:刪減戶籍員六人改置為課員,另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六) 大同區五人:刪減戶籍員三人改置為課員,另移撥戶籍員二人至松山、信義區公所改置為課員。

(七)萬華區十人:萬一、萬二戶所合併刪減戶籍員五人改置為課員,另移撥戶籍員三人至民政局改置為股長一人、科員一人及助理員一人,及移撥戶籍二人至萬華、文山區公所改置為課員。





































(八)文山區五人:文一、文二所合併刪減戶籍員五人人改置為課員。

(九) 南港區五人:刪減戶籍員五人改置課長一人、會計員一人、人事管理員一人及課員二人。

(十) 內湖區四人:刪減戶籍員四人改置為課員。

(十一) 士林區十四人:刪減戶籍員十人改置為課員九人及辦事員一人,另移撥戶籍員二人至內湖、士林區公所改置為課員,另二人編制員額刪除。

(十二)北投區十二人:刪減戶籍員七人改置為課員六人及辦事員一人,另移撥戶籍員四人至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改置為課員,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二、備考欄酌作文字修正。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1

2

3

1

1

2

2



為符配置準則規定

,各所調整增置辦

事員計四十八人配

置如下:

一、松山區五人:刪減書記四人改置,另由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移撥書記一人改置。

二、信義區四人:刪減書記四人改置。

三、大安區七人:刪減書記七人改置。

四、中山區四人:刪減書記四人改置。

五、中正區二人:刪減書記二人改置。

六、大同區一人:刪減書記一人改置。

七、萬華區三人:萬一、萬二戶所合併刪減書記三人改置。

八、文山區五人:文一、文二戶所合併刪減書記五人改置。

九、南港區二人:刪減書記二人改置。

十、內湖區六人:刪減書記六人改置。

十一、士林區五人:刪減戶籍員一人及書記四人改置。

十二十二、 北投區四人:刪減戶籍 刪減戶籍員一人及書記 人及書記三人改 改置。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書記

委任

8

11

13

12

11

8

4

4

6

6

6

10

9

7

內含留用雇員14名,俟出缺後改置。




一、為符配置準則規定,各所調整刪減書記計八十一人配置如下:

(一)松山區五人:刪減書記四人改置為辦事員,一人為課員。

(二)信義區八人:刪減書記四人改置為辦事員,移撥書記二人至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改置為課員一人及辦事員一人,另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三)大安區十人:刪減書記七人改置為辦事員,移撥書記三人至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改置為課員。

(四)中山區九人:刪減書記九人改置為課員四人及辦事員四人,另三人編制員額刪除。




書記




































(五)中正區八人:刪減書記四人改置為課員二人及辦事員二人,移撥書記四人至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改置為課員,另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六)大同區五人:刪減書記三人改置為辦事員,另移撥書五人至大安、中山、中正、大同及北投區公所改置為課員。

(七)萬華區五人:萬一、萬二戶所合併刪減書記三人改置為辦事員,一人為課員,另移撥書記一人至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改置為課員。

(八)文山區九人:文一、文二戶所合併刪減書記八人改置為課員三人及辦事員五人,另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書記




































(九)南港區四人:刪減書記三人改置為辦事員二人,移撥書記一人至南港區公所改置為課員另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十)內湖區七人:刪減書記七人改置為課員一人及辦事員六人。

(十一)士林區六人:刪減書記四人改置為辦事員另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十二)北投區四人:刪減書記三人改置為辦事員另一人編制員額刪除。

二、備考欄酌作文字修正。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

南港戶政事務所刪減戶籍員一人改置會計員。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

南港南港戶政事務所刪減戶籍員一人改置人事管理員。

合計



九十九

十六


總計


67

77


109

76

60

48

28

2

43

33

2

40

37

2




66

90

73



()

編制總員額由專任八四七人,兼任六人,修正為專任八0人,無兼任人員,所刪減專任三十八人,移撥民政局八人及各區公所十二人,餘十八個編制員額刪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表修正時亦同。

二、大安區、中正區、大同戶政事務所現職雇員各二人,內湖區、南港區、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等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各區戶政事務所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課員(薦任)職稱各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四、因編制總員額縮減,未能編入修編後各區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其名冊由臺北市政府報銓敘部備查。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14人(大安戶所2人、中山戶所2人、中正戶所3人、大同戶所2人、萬華第2戶所1人、士林戶所1人、南港戶所1人、內湖戶所2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各區戶政事務所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課員(薦任)職稱各指定其中1人辦理法制業務。


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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