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服飾買賣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賣表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表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買賣相關行為訂立本合約,有關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同意訂定以下條約。
第壹條:訂購內容
一、乙方訂購內容如下:□台製材質 □其它材質
款 式
材 質
數 量
單 價
二、印刷暨電繡費用另計,費用如下:
項 目
顏 色
數 量
單 價
印刷費用
電繡費用
三、整套議價後,總價新台幣 元整(廠商需開立發票)
四、乙方訂購之數量遇有增減時,得於合約簽訂後20天內告知修訂數量,甲方應無條件接受,並依合約訂價購買之。
五、建議於開學後一週內完成合約簽訂,以精確訂購數量減少誤差,甲方不得催促或要脅約期的簽訂。
六、甲方需提供同等版型之商品予以乙方套量,以確認訂購尺寸。
七、甲方需提供材質、色樣給予乙方確認,如與交貨不同時,則全數退貨。
第貳條:訂交貨時間
一、甲方得於乙方給予尺寸確認單後訂做,交期為20個日曆天。下訂時間 年 月 日,交貨時間 年 月 日。甲方需於期限內完成交貨,不得異議。
二、交貨後確認無誤(含數量、材質、尺寸、瑕疵),於10天內乙方需結清貨款,甲方可提供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貨款扣除)或面交,乙方亦不得異議。
第參條:逾期罰款
一、甲方應按本合約規定如期交貨供乙方使用,延遲時除因天災、地變等人力所不可抗力之因素發生,經乙方查明確實得不在此限外,如有延遲甲方需按日賠償乙方總價金額百分之二十之損害賠償。
二、逾期三十日以上仍未交貨,經乙方催告後七日內甲方仍不履約交貨者,則乙方得解除本合約,因此所生之損失,乙方有權請求賠償,甲方應無條件負賠償責任。
三、延遲責任之承擔,依據本合約載明之交期為準。
第肆條:瑕疵保固
一、交貨時乙方應確認甲方所交之貨物(衣服)合於雙方約定之規格。
二、甲方所交之貨物如有立即顯見之瑕疵者(如印刷錯誤、顏色錯誤、材質錯誤)請勿穿洗,乙方應於七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否則視同接受。
三、如尺寸不合、原因為甲方製作錯誤甲方需負責完全修復或另外交付無瑕疵之物,但若不是甲方問題,如需修改乙方需自行負擔修改費用(如變瘦或尺寸報錯)。註:甲方完全按照乙方給予之尺寸表製作,視同無誤。
四、凡衣物所有配件甲方提供終身維修保固,乙方如有任何使用破損,甲方提供無時間性限制維修服務。
五、乙方所收受之貨品若發現瑕疵請於七日內告知,若未於七日內告知甲方,依據民法365條規定,視同接受該批貨物,事後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第伍條:履約時間
此合約簽訂後甲乙雙方需各盡相關義務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前履約完畢,如有一方刻意延遲者,則另一方可催告履約,經催告期間仍不履約者視同違約。
第陸條:有關合約之保障條例於簽訂後一個月內,乙方得要求變更數量或尺寸,如超過此期限,則甲乙雙方達成共識後使得修改合約內容。
第柒條:增修內容
第捌條:違約效力
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中途不得因任何理由解約,若乙方解約,需付違約金給甲方已支付之成本費用。若甲方逕行解約,則需付同樣違約金給予乙方(違約亦同)。且於製作過程中之半成品及成品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異議。(違約金經雙方議定為總價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制行為能力者簽訂本合約時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乙方不得以法定代理人未同意對抗甲方主張效力未定。
第玖條:廠商贊助
甲方經雙方共識下,得同意贊助商品或活動費,惟需於本合約載明,不得有任何私相授受之情事發生,乙方需將該合約送系大會(社員大會)報告或公告之,如有違者,甲方停權永不得進本校任何交易,乙方代表人則依校規懲處。
其贊助條款:
第拾條:訴訟管轄
雙方如有爭議涉訟時,應以協議方式解決,若無法達成,同意由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上買賣合約係雙方同意議定,各需遵守履行,恐口無憑特立合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立合約書人
甲方(賣方):單表位:
代表人: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乙方(買方):單表位: 中華大學 系學會
代表人:(系會長全名)
聯絡電話:(系會長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300新竹市香山區五福路二段707號
※請詳閱紅字部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