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廚具商業同業公會買賣定型化合約書
【依據第十屆第十次理事會決議/限公會會員使用】
合約編號:
買 方:( 以下簡稱甲方 )
賣 方:(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商品買賣事宜,經甲方攜回本合約審閱達五日以上(若不足五日視為甲方無異議)後,雙方同意簽訂合約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本合約所指稱之項目、規格、數量 ( 詳如附件所載 ) 之總稱。
二、合約總價:
商品總價為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整。 (
含稅
)
三、交貨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乙方因可歸責本身之事由延遲交貨,
應按日給付總價款1/1000之違約金與甲方,(但因天災、人禍及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
者,不在此限。)
四、交貨地點:
1、甲方指定地點為:
2、前項地址如有變更,甲方應於前條指定交貨日期七日前通知乙方。
五、付款方式:
訂金款:
合約總價款50%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整。
甲方應於簽定本合約時,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給付乙方。
交貨款:
合約總價款40%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整。
乙方依合約規定之交貨日,將買賣標的運抵工地,甲方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於超過交貨日期尚無法讓乙方交貨時,則視同貨進工地,甲方仍須支付交貨款全部 ( 即總價款之40% )予乙方,如甲方拒絕支付則視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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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 款:
合約總價款10%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整。
乙方於安裝完成後,甲方即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尾款。
六、本合約書簽定後,買方不買訂金由賣方沒收,賣方不賣,則償還買方訂金雙倍,
各不得異議。
七、本買賣產品之物權於甲方貨款付清兌現前,仍屬乙方所有,貨款付清兌現後,
則屬甲方所有。
八、如因運輸、施工發生之損傷、瑕疵,但廚具仍可完全使用時,乙方應無條件換新,
甲方得保留部份尾款,但不得超過總貨款之10%,俟新貨補齊換新再付清尾款。
九
、施工中若買方要求合約以外之臨時更動或增加,買方須另外負擔工資及追加貨品之費用。
十、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法令及善良風俗習慣為之。
十一、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十二、印花稅由執方各自負擔。
十三、收款記錄:
款 別
金 額
備 註
簽 收
訂 金
NT$
交 貨 款
NT$
尾 款
NT$
NT$
NT$
NT$
*所有支票付款敬請載明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
十四、備註:
P2
立
合約書人
( 甲方
) :
地 址: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
立合約書人 ( 乙方 ) :
負 責 人 :
地 址 :
電 話 :
統 一 編 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台北市廚具商業同業公會編制
北廚(朝)字第0303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
台北市中坡北路17號2F電話02-2760-0536傳真02-2756-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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