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買賣轉讓合約書
立合約人:賣主(以下簡稱甲方),買主(以下簡稱乙方),茲經雙方同意共立買賣合約如下:
一、甲方所有年份廠牌車壹輛牌照號引擎號碼自願讓售予乙方,經雙方同議,議定價格為新台幣
二、乙方於合約簽定之時,交付定金新台幣,餘款新台幣,應於民國年月日交車時,以現金一次付清予甲方,不得藉故拖欠。
三、乙方付清餘款後,甲方應將該車全部證件交予乙方辦理過戶,若該車交車前有交通違規一切罰款事項或來歷不明,產權糾紛等情事,概由甲方負全責,如不能解決,甲方應照原價款無息退還乙方並解約。
四、乙方於年月日時分接管該車後其行駛,民、刑事責任或遺失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干。
五、交車後乙方若發現該車是借屍還魂車或車身、車體有熔接、證件、引擎號碼有偽造、泡水車或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時乙方可要求退車,甲方應無條件退還所有車款,不得異議。
六、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之款項加倍償還乙方,若該車已由乙方再轉賣,則須經新車主同意。若乙方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時,甲方得以没收乙方所付之價款,並有權收回該車。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得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異議。
七、本車交車時須保持原先議價時之車況,乙方若發現原來所没有的碰撞傷或零件保障、證件不齊,其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時,乙方有權要求退車或另行議價。
八、以上買賣合約係雙方同意議定,各須遵守履行,恐口無憑,特立此合約書一式兩份,各執壹份為憑,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附註(一)該車年度期牌照稅由方負責。(二)該車年度期燃料費由方負責。
(三)該車過戶收據印花費由方負責。(四)該車保險由方負責。
甲方(賣方):統一編號電話
住址:
乙方(買方):統一編號電話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