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光復高中2019年學生專車接送服務契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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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一○八年度學生專車契約書(草案)


立契約書人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學生之接送事宜,甲方同意乙方提供服務之要約,爰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 雙方合意

一、甲方特此同意依下列條件委託乙方接送甲方學生上下學,乙方特此同意依下列條件受託

二、合約期滿,乙方提供之服務品質符合甲方之需求。


第二條 : 承攬資格

  1. 乙方須具有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及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須為『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合法交通公司

  2. 乙方須具有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

  3. 乙方提供之車輛應具有監理單位核發之行車執照,其車輛牌照須為紅黃牌之營業用大客車

  4. 乙方提供之大客車駕駛人須具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除需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審驗合格者外(俟路線規格確認後,資料影本由交通運輸組備查),亦需符合如附件一之條件(併入於後)。

  5. 承攬之使用車輛須檢具證明其車齡在15年以內,其內裝須有行車記錄器(記錄駕駛行車狀況以釐清責任歸屬)。

  6. 承攬之公司必須有專門人員負責處理:客戶抱怨、申訴理賠、派車日誌、路線諮詢、協助核發車證等業務。

  7. 承攬廠家所屬合法車輛數,不得低於承攬(得標)區域路線之數量,詳如投標須知第五條。

  8. 承攬廠家駕駛必須全部檢附體檢資料。

  9. 承攬廠家之車輛必須檢附乘客險、雇主責任險、汽車強制責任險。

十一、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公會會員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應由 乙方提供甲方存證。

十二、乙方車輛乘坐人數含駕駛員不得低於43人座。

十三、上學時乙方「車隊班長」應於六點前利用各車暖車時間使用對講機點名,確認各駕駛是否正確準時前往起站處接載學生。

十四、上放學時乙方應派員至學校協助指揮租用車輛(前後各一位),現場人員(車隊班長)如於下課前30分鐘內發現車輛未到達者,應主動與公司聯繫做好應變措施。

十五、每台車應安裝GPS定位系統及無線電車機以掌握專車行駛路線、交通路況,及臨時狀況車輛之支援調配


第三條 : 服務範圍

  1. 乙方提供服務甲方之車輛,除應由乙方辦妥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外,另對甲方學生之搭乘提供遊覽車公會聯保互助險每人貳佰伍拾萬元

  2. 乙方提供服務甲方之車輛,每年須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符合教育部頒定之規定,車況良好(不得有漏水、玻璃龜裂情形)安全(具備有車用滅火器、擊破器),座位舒適(不得有破碎、搖晃現象)整潔具備冷氣空調設備,並定期實施車輛檢查修護與保養

  3. 車輛保險卡遊覽車公會聯保卡應由乙方提供甲方存證


第四條 : 契約金額

  1.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依本契約附件報價單約定之服務報酬,每月依實際租賃車次固定計價,不隨油價波動而調整租車費率(如附件二併入於後)

  2. 車資由乙方公司名義開立發票、負責人蓋章再造冊交由甲方審核存查,不得有虛報現象(訂罰則規定於後),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申請款額


第五條 : 付款辦法

乙方依實際行駛車趟次數量計算,以每月結算給付之方式交付,以甲方一般付款作業方式支付,可依甲、乙雙方實際作業模式之調整,經雙方同意後檢討修訂之。


第六條 : 遵守事項

  1. 乙方車輛駕駛人應於每次服務完成後即檢查全車座位,如有甲方學生遺留之物品應即刻送交甲方處理。為安全起見甲方需義務免費提供場地,供搭乘學生上下車用

  2. 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因司機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而致受罰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3. 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因車輛肇事而發生之民刑事責任或賠償事宜應由乙方主動出面負責與協調,概與甲方無涉

  4. 乙方如需調派非合約車輛行駛時,需於事前通知甲方,每月不得超過X次,且應具有規定車輛同等之各項條件;如發生任何事故,乙方亦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5. 在契約有效期限內,甲方如需增減派車,須於2日前告知乙方。

  6. 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搭乘學生超載違規罰鍰由甲方負責。

  7. 甲方保有修改行車路線權,新調整路線增或減5公里以內雙方同意運價不變,超過5公里之部份依比例增減車資。

  8. 乙方車輛於載運學生時,必須佩掛「光復中學學生專車」字樣並標明路線以茲識別。

  9. 招生期間租用車輛免費提供作為廣告看板張貼之用。

  10. 乙方車輛駕駛人於進出校門時應接受糾察人員之交通管制,並不定期配合學校實施「逃生演練」。

十一、每台租用遊覽車須配合環保局,定期排煙檢測,並提供[柴油車輛自

主管理標章]


第七條 : 罰則規定

  1. 上課時應派員至學校指揮租用車輛、放學時應派(前後區各一位)指揮租用車至指定位置停放,未依規定派員至學校乙方每次應付甲方之罰款貳仟元。

  2. 凡非因天災之不可抗力而致交通車延誤10分鐘,或未依照乘車時刻表規定而提前開車或未依指定路線行駛及停靠及下課前30分鐘未到達指定位置者,乙方每次應付甲方之罰款叁仟元

  3. 凡非因天災之不可抗力而致交通車延誤逾15分鐘以上者以脫班論,乙方除該車次車資不計外,並應迅速負責洽妥脫班地點附近之計程車行車輛接運甲方學生並緊急調派車輛支援,每台計程車以乘坐四人為原則,收據由乘坐人一人代表簽認後,其費用由乙方逕支付該計程車行,乙方除該車次車資不計外,另加罰款肆仟元

  4. 若脫班逾二十分鐘以上仍未見乙方處理時,甲方學生得自行處理,乙方並應負擔學生自付之計程車費,乙方除該車次車資不計外,另加罰款伍仟元

  5. 因行駛中車輛故障而致延誤者,比照本條款第二項規定辦理

  6. 如有車禍發生致延誤正常行車者,乙方應調派相同乘量之車輛支援,亦比照本條款第二項規定辦理惟如有甲方學生因車禍而致傷亡時,須另按保險規定(本契約第三條)辦理

  7. 車禍發生時之鑑定其責任不在乙方或誤點及脫班情事係天災之不可抗力事實者,不予以處罰

  8. 租用車駕駛員應協助檢查乘車證,對於未帶車証者請登記交給光復中學管理人員,如未確實執行,乙方每次應付甲方 罰款金壹仟貳佰元

  9. 每月車資乙方公司造冊交由甲方審核存查,不得有虛報現象,如發現有虛報情形,乙方應付甲方罰款為虛報金額之五倍。

  10. 乙方車輛進入校區執勤,如未佩掛「光復中學學生專車」字樣並標明路線、所有交通車,應依照各路線表定時間站點停靠站,不可任意在非站點處讓學生上下車駕駛未依規,乙方每次應付甲方罰款金壹仟貳佰元

  11. 為確保學生安全,所有學生交通車在放學時,只能開前門讓學生下車,切勿開中門,以免意外發生未依規定,乙方每次應付甲方罰款金壹仟貳佰元

  12. 如遇學生因故坐過站、錯過下車站點時,應協助學生處理,須聯繫學生家長、租賃車公司或校方負責人,切勿直接讓學生下車自行處理駕駛未依規定者,乙方每次應付甲方罰款金壹仟貳佰元

  13. 乙方支援車輛之司機,應聘請素行端正、品德良好 (無暴力性、吸毒、酗酒及嚴重交通肇事等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之前科) ,並領有職業大客車駕照並具一年以上經驗之司機擔任駕駛並提供駕駛緊急連絡電話名冊,另應要求司機服裝整齊、態度親切及遵守交通法規。適時回報車上學生狀況並做好個人情緒管理,不得有抽煙、嚼檳榔、穿拖鞋---等不良習性,如被登記,乙方每人次應付甲方罰款金壹仟貳佰元,並停止該司機進入本校執勤


第八條 : 契約中止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1. 每月同路線超過兩次以上之誤點或脫班情事時乙方不予改善者

  2. 調派不合法之車輛代用時,如因而導致甲方學生遭受損傷,乙方並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3. 乙方所派之車輛駕駛人未能遵守交通規則及交通管制措施,經甲方要求乙方停止該駕駛人員繼續駕駛,乙方不予接受甲方要求時

  4. 乙方所派之車輛駕駛人有行為不正(如本人或和學生在車內喝酒、吸菸、嚼檳榔、態度不佳或對學生言詞輕浮)及身體健康情形不佳者,經甲方要求乙方停止該駕駛人員繼續駕駛,乙方不能接受甲方要求時

  5. 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無法正常履約時,得以沒收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6. 開學後二週內,乙方之調派車輛無法配合甲方之需求時。


第九條:乙方為協助甲方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爰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1. 乙方僱用之學生交通車司機係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所認定及適用之甲方職員,倘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甲方有權依性平法之規定,要求其配合調查,乙方並應配合及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事項。

  2. 乙方不得僱用曾有性侵害犯罪行為,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緩起訴

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擔任載運甲方學生之交通車司機,如有違反經甲方查證屬實,甲方得終止部分(路線)合約。

  1. 乙方於開學前3日及臨時更換學生交通車司機後1週內,須提出所

僱用司機之前科紀錄或由司機所出具之同意書供甲方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查閱。乙方未提供前開司機資料者,不得為甲方學校交通車司機。

  1. 租賃交通車公司及自購學生交通車司機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均應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同意遵守本補充說明所規定之相關處置作法及罰則。

  2. 乙方僱用之學生交通車司機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乙方應立即停止該司機行駛本校路線。

  1. 乙方僱用之學生交通車司機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

件,經甲方調查屬實後,得終止該路線之合約,並按日計算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條 :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為小額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亦不得排除消保法第47條規定之適用。


第十一條 : 契約期限

本案承攬期間為2(四個學期),自10821日起算至1101

31日止期滿經本校認定履約情形良好者,得續約一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覓殷實連帶保證人,其合夥人或股東不得為連帶保證人。

第十三條:生效日期

本契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該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製作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五條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 書 人:


甲 方 :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代表人:黃敦煌

地 址: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53

 電 話:03-5753699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8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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