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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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Uber 問題之對應與處理 
【試題詳解】 
運作機制 
Uber 之興起與運作,乃因「分享經濟概念」而產生。亦即,以線上平台協助人們取得資產、資源、時間及
技能。該方式目前正在全球範圍內蓬勃發展,Uber 的商業模式也以此為基礎。Uber 搭建一個線上平台(即
手機中 APP 程式),將需求方(搭車乘客)及供給方(想要賺外快的司機)拉到此一平台做媒合。 
在供給面的部分,Uber 讓擁有多餘時間的司機,充分利用其閒置的車輛資源去滿足各式搭車需求的乘客。例
如說,今天有一個人甲在正職下班後,如果他有閒、也有車的話,他能身兼另一個身份,只要有乙需要從 A
地抵達 B地,而乙剛好離甲非常近,甲能夠去搭載乙,就是將一個供給配上一個需求,也因為這樣嶄新的
P-2-P(Peer-to-Peer)運作機制,使得 Uber 在台營運以來,多達數十萬的民眾註冊成為使用者、數千民眾運
用Uber 平台成為司機,每月為其人或家庭提高 50%的經濟收入。此一運作機制,乃符合學說上對於「分享
經濟」三種形態之一的產品服務系統(product-service system):即私人用品在閒置時(在此案例,對司機而
言就是多餘的時間),出租給其他人使用以獲得報酬。 
管理法規之衝突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68 號判決之見解: 
(前略)然查:原告公司(即 Uber)營業登記項目有:管理顧問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此有原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70 頁),雖原告公司登記並無汽車運輸業之營業項目之登記,苟其有經
營汽車運輸業,固屬違反上開公路法第 77 條第 2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8 條規定之違章之行為,然
原告除違章經營汽車運輸業外,尚有經營其他登記範圍內合法之業務,則原處分所為「勒令停業」之裁處,
其範圍究為何?是否僅就原告相關違章「經營汽車業」之營業部分停業,或者尚包括原告其他登記範圍內之
合法營業,亦應一併停業?未據原處分載明。惟關於此點,業據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 104 年9月30 日下
午2時45 分準備程序時陳明:「所謂勒令停業範圍包含所有原告可從事之營業行為,理由在於,原告所有的
營業行為全係非法,全部在經營運輸業,並未執行其所申請之營業項目,其 7項(應為 6項,被告訴訟代理
陳述有誤)營業項目,全在包攝其違法經營運輸業之事實,而無其他合法營業之事實。」等語,此有該次準
備程序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 103 頁)。是以,被告稱其原處分所為「勒令停業」之裁處,其範圍既係包括
原告所有營業行為,揆諸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顯已逾越公路法第 77 條第 2項規定之意旨。亦即,
原告如係從事「管理顧問業」、
「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其他工
商服務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等 6項原告公司營業登記項目,該等營業項
目均非屬公路法管制之範圍,被告自不得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項規定為據,而以原處分勒令原告停止從事
前述營業行為。 
綜上,被告稱其原處分所為「勒令停業」之裁處,其範圍既係包含原告所有營業行為,揆諸上開最高行政法
院裁定意旨,顯已逾越公路法第 77 條第 2項規定之意旨,自非適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