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進駐營運輔導合約書
甲方:敏實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申請進駐甲方創新育成中心所在地並接受甲方創新育成中心各項營運導,其申請案業經甲方審查通過,與乙方簽訂下列營運輔導條款以資遵據:
一、營運專案名稱:
二、營運計畫內容:詳見所附「」營運計畫書,該計畫書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進駐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為期年。乙方應自審查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進駐,逾期經催告一個月後仍未進駐,則視為終止合約。
四、甲乙雙方為提高輔導績效,得依據乙方營運計畫書,進駐一個月內,雙方就下列事項共同商定輔導工作備忘錄及輔導時程,具體輔導項目如附件。
1. 技術改進及技術開發諮詢
2. 企業經營管理諮詢
3. 電腦管理諮詢
4. 辦公室事務性服務
5. 企業行銷宣傳
6. 投資說明會
五、甲方為執行前條所述輔導項目,得推薦既有之服務業務予乙方,由乙方按甲方所訂收費標準付費使用之。
1. 若因使用校內師資、校內實驗設備或非育成中心所屬設備,需依據校內訂定標準收費之。
2. 但甲方服務項目,若屬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者,則按該基金所訂原則收費或免費使用。
3. 其他服務收費另以文書訂定之。
六、甲方提供乙方培育空間及輔導案之相關研發人力與設備,乙方則應支付甲方下列各項相關費用:
1. 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育空間使用費每坪每月600 元及5 % 營業稅,水電及維護等費用,每月1000元,乙方每年同時開立四張期票(每三個月付費一次,起始月份兌現)予甲方。辦公室傳真、電話及影印等費用另計之,每三個月結算一次。
培育空間之辦公設施由甲方依標準配備建置之(空間使用費如有變動得經雙方協商,甲方有變動費用之權力)。
2. 甲方為確保乙方進駐期間各項給付,得要求乙方提供三個月空間使用費作為保証金,保証金得以本票方式提供。
七、乙方得使用甲方設施,但應依據甲方設施管理規定洽借之。
八、甲方應提供乙方門禁安全設施,乙方之營業秘密、技術文獻或成品配方等機密資料,應自行妥善保管,甲方不負個別管理之責。
九、甲方為瞭解乙方營運績效,得請乙方每三個月提供進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研發、業務、財務現況及遭遇之困難或瓶頸。
十、乙方於進駐期間,同意將所獲得之政府補助款百分之五回饋甲方,以供甲方循環用於培育事項。
十一、乙方所研發產品上市後,乙方願將該產品之稅後盈餘的5%回饋甲方,以供循環培育用。
十二、甲方對於本培育案完成之技術成果及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申請智慧財產權由乙方負責辦理。
十三、本培育案及其成果乙方應負責查證,倘有侵權行為,如仿冒、抄襲或侵犯他人權之行為引起糾紛時,有關和解、訴訟之損失或賠償及法律上應負之責任,與甲方無涉。
十四、乙方於進駐期間,須遵守甲方『創新育成中心輔導、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若有違反情事,甲方得依據該辦法終止合約,乙方不得異議。
十五、乙方若遭甲方終止合約,應於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出甲方所在地,並將進駐場所回復原狀。
十六、乙方得申請與甲方提前終止合約,已繳交之進駐費保留供甲方循環培育用,並不得續用甲方所授權之所有權利與事項。乙方應於終止合約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搬出甲方所在地,並將進駐場所回復原狀。
十七、進駐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最後一季雙方應完成事項。乙方若無特殊事由,於進駐期屆滿後一個月內應無異議辦理搬遷。
十八、任一方若有違約情事或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秉誠信原則以協商方式尋求解決。雙方若協商不成,則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修訂之。
二十、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副本一份。
立合約書人
甲方:敏實科技大學
代表人:張浣芸校長
地址:新竹縣芎林鄉大華路一號
電話:(03)5927700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