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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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1.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學術研究資源,有效管理及推廣學術研發成果,並擴展研發成果之運用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1.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學術研究資源,有效管理及推廣學術研發成果,並擴展研發成果之運用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1. 本部補助計畫所獲得歸屬於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經計畫執行機構審查同意,並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發明專利案者,計畫執行機構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百分之六十之申請專利相關費用;獲准發明專利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百分之五十之維護專利相關費用。

  1. 本部補助計畫所獲得歸屬於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經計畫執行機構審查同意,並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發明專利案者,計畫執行機構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百分之四十之申請專利相關費用;獲准發明專利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總計百分之八十之申請及維護專利相關費用。

  1. 專利費用之補助比例改為申請費用百分之六十、維護費用百分之五十,並刪除「總計」、「申請及」等字

  2. 因本部發明專利補助費用有逐年上升趨勢,故調整補助比例,以控管經費支出。未來透過整體補助比例之調降、學研機構自籌比例調升,預期能強化學研機構內部專利審查機制,提升專利品質。

  3. 自一百年修正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補助方式採二階段補助以來,每年補助件數節節攀升;一百零一年計補助三千五百五十三件、一百零二年計四千九百四十二件、一百零三年上升至五千六百四十七件,補助件數的大量增加,造成學研機構相關行政作業繁重,故本次修正擬取消二階段補助方式,依申請及維護階段的不同發給補助。

  1. 本部補助之申請及維護發明專利相關費用,包括下列費用:

  1. 申請發明專利各階段所發生之費用(補正及申覆之費用合計以三次為限)。

  2. 獲准發明專利後,前三年之專利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專利專責機關所規定之第一期年費涵蓋期間超過三年者,以第一期為限)應一次提出申請。

前二款費用均含政府規費及專利代理人費用。

  1. 本部補助之申請及維護發明專利相關費用,包括下列費用:

  1. 申請發明專利各階段所發生之費用(補正及申覆之費用合計以三次為限)。

  2. 獲准發明專利後,前三年之專利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專利專責機關所規定之第一期年費涵蓋期間超過三年者,以第一期為限)應一次提出申請。

前二款費用均含政府規費及專利代理人費用。

本點未修正。

  1. 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彙整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申請資料,分項備函整批向本部申請補助。

前項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申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收據、補助發明專利費用申請案件清單、補助發明專利費用執行機關審查意見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正本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妥善保管。

  1. 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彙整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申請資料,分項備函整批向本部申請補助。

前項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申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收據、補助發明專利費用申請案件清單、補助發明專利費用執行機關審查意見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正本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妥善保管。

本點未修正。

  1. 發明專利之補助,由計畫執行機構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專利之研發成果業經本部同意由二個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有者,由辦理專利申請之機構代表向本部申請補助。

  1. 發明專利之補助,由計畫執行機構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專利之研發成果業經本部同意由二個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有者,由辦理專利申請之機構代表向本部申請補助。

本點未修正。

  1. 申請專利之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構與非計畫執行機構共有者,本部依計畫執行機構之權利持有比率給予補助。

  1. 申請專利之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構與非計畫執行機構共有者,本部依計畫執行機構之權利持有比率給予補助。

本點未修正。

  1. 計畫執行機構業已建構完備之管理機制,並經本部同意者,得以計畫方式向本部申請補助專利申請、維護及推廣相關費用,其補助方式與比例不受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1. 本點新增

    2. 配合第二點發明專利費用補助比例的下調,開放符合資格之學研機構以計畫形式向本部申請發明專利費用補助。透過計畫核定補助金額,預期可有效地控管補助經費的成長,同時也可增加學研機構的經費運用彈性,使經費能更有效率地配置在真正具商業價值的專利上;以計畫形式給予補助,亦可望減輕學研機構行政作業上的負擔。

    3. 新增專利管理機制完善之學研機構得以計畫方式向本部申請定額補助,計畫補助經費可用於專利申請、維護及推廣相關費用,增加運用效益。補助方式與比例不受本要點第二至六點之限制。

    4. 本點相關計畫徵求公告詳如附件三。

、為表彰積極投入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且績效卓著之研究人員及研究團隊,計畫執行機構就本部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完成技術移轉,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向本部申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同一研發成果獲獎以一次為限。

七、為表彰積極投入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且績效卓著之研究人員及研究團隊,計畫執行機構就本部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完成技術移轉,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向本部申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同一研發成果獲獎以一次為限。

點次變更。

、為辦理傑出技術移轉貢 獻獎之審查,本部得組成審查會。審查重點包括:

  1. 技術使用現況及產生效益。

  2. 技術應用廣度及市場規模。

  3. 與其他競爭性或替代性技術之強度比較。

  4. 其他預期效益,如新產品之產值、增加就業機會、新創企業、新產業及誘導性投資等。

本部得要求計畫執行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或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1. 為辦理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審查,本部得組成審查會。審查重點包括:

  1. 技術使用現況及產生效益。

  2. 技術應用廣度及市場規模。

  3. 與其他競爭性或替代性技術之強度比較。

  4. 其他預期效益,如新產品之產值、增加就業機會、新創企業、新產業及誘導性投資等。

本部得要求計畫執行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或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點次變更。

、獲得「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技術移轉案,每案核給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之獎勵金,並頒發研究人員每人獎牌一面。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於申請本項獎勵時,應訂有獎勵金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之相關規定。

  1. 獲得「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技術移轉案,每案核給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之獎勵金,並頒發研究人員每人獎牌一面。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於申請本項獎勵時,應訂有獎勵金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之相關規定。

點次變更。

十一、本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近三年內自行辦理完成技術移轉案五件以上,且實際收入已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助金。

前項案件,包含電腦程式授權使用及著作授權出版案;不包含先期技術移轉及建教合作案內含之技術移轉。

第一項案件之研究成果,不限於本部補助計畫所獲得者,但計畫執行機構必須為技術移轉合約當事人之一。

  1. 本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近三年內自行辦理完成技術移轉案五件以上,且實際收入已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助金。

前項案件,包含電腦程式授權使用及著作授權出版案;不包含先期技術移轉及建教合作案內含之技術移轉。

第一項案件之研究成果,不限於本部補助計畫所獲得者,但計畫執行機構必須為技術移轉合約當事人之一。

點次變更。

十二、申請案經本部就績效進行評鑑後,擇優遴定至多七案,核給至多新臺幣二百萬元之獎助金,每一計畫執行機構累計以獎助五次為限。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於申請本項獎助時,應訂有獎助金均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並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及提列不低於本部核定獎助金額配合款共同支應技術移轉中心營運等相關規定。

  1. 申請案經本部就績效進行評鑑後,擇優遴定至多七案,核給至多新臺幣二百萬元之獎助金,每一計畫執行機構累計以獎助五次為限。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於申請本項獎助時,應訂有獎助金均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並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及提列不低於本部核定獎助金額配合款共同支應技術移轉中心營運等相關規定。

點次變更。

十三、申請獎助金之機構應依本部公告之期限備函並檢具下列資料ㄧ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申請書」。

  2. 各項績效清單及其證明文件。

  3. 依前點應訂定之相關規定。

十二、申請獎助金之機構應依本部公告之期限備函並檢具下列資料ㄧ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申請書」。

  2. 各項績效清單及其證明文件。

  3. 依前點應訂定之相關規定。

點次變更。

十四、技術移轉中心之績效評鑑,由本部組成「績效評鑑會」辦理,其評鑑重點包括:

  1. 申請機構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機制。

  2. 自行辦理申請及獲准之發明專利績效(含非屬本部補助之研發成果)。

  3. 自行辦理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研發成果衍生創業等績效(含非屬本部補助之研發成果)。

  4. 對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之技術移轉服務績效。

  5. 曾獲得本項獎助金者,其前次獲得之獎助金及機構配合款之收支情形。

前項評鑑之期程為三個月,本部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十三、技術移轉中心之績效評鑑,由本部組成「績效評鑑會」辦理,其評鑑重點包括:

  1. 申請機構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機制。

  2. 自行辦理申請及獲准之發明專利績效(含非屬本部補助之研發成果)。

  3. 自行辦理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研發成果衍生創業等績效(含非屬本部補助之研發成果)。

  4. 對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之技術移轉服務績效。

  5. 曾獲得本項獎助金者,其前次獲得之獎助金及機構配合款之收支情形。

前項評鑑之期程為三個月,本部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點次變更。

十五、受獎助機構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檢附收據及獎助金之用途及提列配合款之相關規定,向本部請款。屆期未請款者,本部得取消其獎助金。

十四、受獎助機構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檢附收據及獎助金之用途及提列配合款之相關規定,向本部請款。屆期未請款者,本部得取消其獎助金。

點次變更。

十六、本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者,得向本部申請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

前項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包括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培育等活動。

十五、本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者,得向本部申請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

前項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包括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培育等活動。

點次變更。

十七、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十六、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點次變更。

十八、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機構應於活動預訂日三個月前,備函檢具「補助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機構提出申請。當年度獲得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之計畫執行機構,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於每年三月下旬及九月下旬分批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七、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機構應於活動預訂日三個月前,備函檢具「補助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機構提出申請。當年度獲得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之計畫執行機構,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於每年三月下旬及九月下旬分批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點次變更。

十九、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補助之審查重點,包括:

    1. 活動目的之需求性。

    2. 活動計畫之可行性。

    3. 活動內容之充實性。

    4. 對研發成果推廣應用之影響性。

    5. 申請經費之適切性。

聯合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十八、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補助之審查重點,包括:

  1. 活動目的之需求性。

  1. 活動計畫之可行性。

  2. 活動內容之充實性。

  3. 對研發成果推廣應用之影響性。

  4. 申請經費之適切性。

聯合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點次變更。

二十、受補助機構應於本部網站公告其推廣活動,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

十九、受補助機構應於本部網站公告其推廣活動,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

點次變更。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1.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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