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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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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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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款費用均含政府規費及專利代理人費用。 |
前二款費用均含政府規費及專利代理人費用。 | 本點未修正。 |
前項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申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收據、補助發明專利費用申請案件清單、補助發明專利費用執行機關審查意見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正本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妥善保管。 |
前項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申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收據、補助發明專利費用申請案件清單、補助發明專利費用執行機關審查意見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正本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妥善保管。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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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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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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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表彰積極投入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且績效卓著之研究人員及研究團隊,計畫執行機構就本部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完成技術移轉,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向本部申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同一研發成果獲獎以一次為限。 | 七、為表彰積極投入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且績效卓著之研究人員及研究團隊,計畫執行機構就本部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完成技術移轉,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向本部申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同一研發成果獲獎以一次為限。 | 點次變更。 |
九、為辦理傑出技術移轉貢 獻獎之審查,本部得組成審查會。審查重點包括:
本部得要求計畫執行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或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
本部得要求計畫執行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或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 點次變更。 |
十、獲得「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技術移轉案,每案核給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之獎勵金,並頒發研究人員每人獎牌一面。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於申請本項獎勵時,應訂有獎勵金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之相關規定。 |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於申請本項獎勵時,應訂有獎勵金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之相關規定。 | 點次變更。 |
十一、本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近三年內自行辦理完成技術移轉案五件以上,且實際收入已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助金。 前項案件,包含電腦程式授權使用及著作授權出版案;不包含先期技術移轉及建教合作案內含之技術移轉。 第一項案件之研究成果,不限於本部補助計畫所獲得者,但計畫執行機構必須為技術移轉合約當事人之一。 |
前項案件,包含電腦程式授權使用及著作授權出版案;不包含先期技術移轉及建教合作案內含之技術移轉。 第一項案件之研究成果,不限於本部補助計畫所獲得者,但計畫執行機構必須為技術移轉合約當事人之一。 | 點次變更。 |
十二、申請案經本部就績效進行評鑑後,擇優遴定至多七案,核給至多新臺幣二百萬元之獎助金,每一計畫執行機構累計以獎助五次為限。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於申請本項獎助時,應訂有獎助金均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並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及提列不低於本部核定獎助金額配合款共同支應技術移轉中心營運等相關規定。 |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於申請本項獎助時,應訂有獎助金均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並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及提列不低於本部核定獎助金額配合款共同支應技術移轉中心營運等相關規定。 | 點次變更。 |
十三、申請獎助金之機構應依本部公告之期限備函並檢具下列資料ㄧ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 十二、申請獎助金之機構應依本部公告之期限備函並檢具下列資料ㄧ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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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技術移轉中心之績效評鑑,由本部組成「績效評鑑會」辦理,其評鑑重點包括:
前項評鑑之期程為三個月,本部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 十三、技術移轉中心之績效評鑑,由本部組成「績效評鑑會」辦理,其評鑑重點包括:
前項評鑑之期程為三個月,本部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 點次變更。 |
十五、受獎助機構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檢附收據及獎助金之用途及提列配合款之相關規定,向本部請款。屆期未請款者,本部得取消其獎助金。 | 十四、受獎助機構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檢附收據及獎助金之用途及提列配合款之相關規定,向本部請款。屆期未請款者,本部得取消其獎助金。 | 點次變更。 |
十六、本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者,得向本部申請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 前項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包括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培育等活動。 | 十五、本部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者,得向本部申請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 前項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包括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培育等活動。 | 點次變更。 |
十七、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 十六、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 點次變更。 |
十八、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機構應於活動預訂日三個月前,備函檢具「補助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機構提出申請。當年度獲得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之計畫執行機構,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於每年三月下旬及九月下旬分批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十七、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機構應於活動預訂日三個月前,備函檢具「補助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機構提出申請。當年度獲得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之計畫執行機構,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於每年三月下旬及九月下旬分批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點次變更。 |
十九、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補助之審查重點,包括:
聯合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 十八、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補助之審查重點,包括:
聯合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 點次變更。 |
二十、受補助機構應於本部網站公告其推廣活動,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 | 十九、受補助機構應於本部網站公告其推廣活動,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 | 點次變更。 |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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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