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
Guidelines for Promoting Life Education Programs
111 年7月20 日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4009 號函訂定
壹、方案緣起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
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情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
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
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
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
責任。」教育是一段以生命影響生命的歷程,而生命教育的基礎源自長期的跨
領域研究,其內涵包括哲學思考、人學探索、終極關懷、價值思辨及靈性修養,
透過培養學習者探索生命課題的知能,提升價值思辨的能力與情意,增進知行
合一的修養。
我國實施生命教育,始自前省教育廳於 86 年頒布「臺灣省國民中學推展生
命教育實施計畫」;教育部於 89 年成立「學校生命教育專案小組」,為日後生命
教育課程架構奠下基礎;90 年教育部宣布該年為「生命教育年」並初頒「教育
部推動生命教育中程計畫」(90 年至 93 年),規劃從小學至大學的生命教育實
施,為我國推動生命教育的重要里程碑。自此,教育部在因應社會變遷以及校
園學生狀況,每三年推動生命教育之中程計畫重點工作。96 年至 98 年推動「校
園學生憂鬱與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使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得以
全面開展;99 年至 102 年的計畫以「全人發展、全人關懷、全人教育」為主軸,
強調學校、家庭與社會的關聯,加強整合延續,發展特色與創新等目標方向;
103 年至 106 年推動之方案,強化學前到成人之終身發展階段,更加強關懷特
殊與弱勢族群;107 年至 111 年之生命教育中程計畫,「以臺灣生命教育的回顧、
深耕與前瞻」為整體規劃之指導方針,以政策發展與推動、課程教學與師資培
育、研究發展與國際接軌三大面向規劃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之工作
項目。
民國 103 年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全人教育為基礎,
揭櫫「身心素質與自我精進」核心素養的重要內涵,並復於民國 107 年公告議
題融入說明手冊概念篇第四章十九項議題第 10 節生命教育,引導學校透過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