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行政及庶務人員適用性別平等相關法規說明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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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959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

背景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而有關教師、職員及學生之定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已有明文規定,其中職員係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二、目前學校內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依學校對其管理程度,由高至低可概略分為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餐廳廚工)、由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及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到校維修人員)。

三、基於保障學生權益,上述人員如為固定在校工作,應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職員」之範圍,使學校得以處理相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茲將上述人員性騷擾(性侵害)學生或被學生性騷擾(性侵害)時、於執行職務時被學校教職員性騷擾,或性騷擾不具學生身分之校外人士時之各種情況,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說明如下表。

編號

職務分類

性騷擾(性侵害)學生或被學生性騷擾(性侵害)時,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

於執行職務時被學校教職員性騷擾,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

性騷擾校外人士(不具學生身分),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

01

正式編制職員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由學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被害人可向學校申訴,由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02

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由學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被害人可向學校申訴,由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03

替代役

依教育部96119日台訓(三)字第0960009278號函示,替代役男執行職務時被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所涉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依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辦理。

04

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因其雇主為派遣公司,因此應由派遣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人力派遣者之雇主為派遣公司,學校僅存在使用關係,所以被害人應向人力派遣公司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05

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餐廳廚工)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因其雇主為外包廠商,因此應由廠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之雇主為外包廠商,學校僅存在使用關係,所以被害人應向外包廠商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06

由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如國科會專案計畫)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由教授(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被害人可向教授(雇用人)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07

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或不定期到校維修人員)

因其並非固定在校工作,如其性騷擾學生,學校應協助學生向行為人雇主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如其遭學生性騷擾,其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由其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被害人可向所屬公司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08

在校內之便利商店或郵局等非屬學校單位服務之人員

因其僅係服務地點在學校,與性平法所稱「職員」無涉,如其性騷擾學生,學校應協助學生向行為人雇主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如其遭學生性騷擾,其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由其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被害人可向所屬公司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備註:1、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簡稱。

2、兩平法:97116日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3、防治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簡稱。

4、性平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簡稱。



4

05附件五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三法說明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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