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
背景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而有關教師、職員及學生之定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已有明文規定,其中職員係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二、目前學校內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依學校對其管理程度,由高至低可概略分為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餐廳廚工)、由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及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到校維修人員)。
三、基於保障學生權益,上述人員如為固定在校工作,應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職員」之範圍,使學校得以處理相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茲將上述人員性騷擾(性侵害)學生或被學生性騷擾(性侵害)時、於執行職務時被學校教職員性騷擾,或性騷擾不具學生身分之校外人士時之各種情況,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說明如下表。
編號 | 職務分類 | 性騷擾(性侵害)學生或被學生性騷擾(性侵害)時,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 | 於執行職務時被學校教職員性騷擾,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 | 性騷擾校外人士(不具學生身分),處理單位及依據法律 |
01 | 正式編制職員 |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 被害人可向學校申訴,由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
02 | 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 |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 由學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被害人可向學校申訴,由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03 | 替代役 | 依教育部96年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60009278號函示,替代役男執行職務時被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所涉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依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辦理。 | ||
04 | 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 |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 因其雇主為派遣公司,因此應由派遣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人力派遣者之雇主為派遣公司,學校僅存在使用關係,所以被害人應向人力派遣公司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05 | 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餐廳廚工) |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 因其雇主為外包廠商,因此應由廠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之雇主為外包廠商,學校僅存在使用關係,所以被害人應向外包廠商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06 | 由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如國科會專案計畫) | 兩種情況均屬於性平法規定之事件,由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 由教授(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被害人可向教授(雇用人)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07 | 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或不定期到校維修人員) | 因其並非固定在校工作,如其性騷擾學生,學校應協助學生向行為人雇主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如其遭學生性騷擾,其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由其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被害人可向所屬公司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08 | 在校內之便利商店或郵局等非屬學校單位服務之人員 | 因其僅係服務地點在學校,與性平法所稱「職員」無涉,如其性騷擾學生,學校應協助學生向行為人雇主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如其遭學生性騷擾,其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由其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被害人可向所屬公司申訴,由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備註:1、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簡稱。
2、兩平法:97年1月16日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3、防治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簡稱。
4、性平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簡稱。
05附件五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三法說明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