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告知單功能為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一式三聯填妥後,甲聯交由學校受理(權責)單位處
理後續事宜,乙聯交由通報窗口負責校安事件通報,丙聯由告知人收執。本單可採複寫一
式三聯或影印並蓋「與正本相符」章後分別收執。
2. 學校人員知悉所屬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報事件,應填妥本告知單,由受理(權
責)單位進行校安通報網通報作業,並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3. 受理(權責)單位受理時間即學校知悉時間,受理(權責)單位收到本告知單後,應於 24 小時
內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網通報作業,並陳學務主任及校長核閱。
4. 告知人若以電話或口頭通報,經身分確認無誤後,得由學校人員代填本單。
5. 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校安事件時,倘因故無法代填本單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受理(權責)單
位代填。
6. 受理(權責)單位依學校業務分工填註,分工有疑義或不明確時由校長決定。
7. 學校人員接獲告知人之告知,雖非受理(權責)單位,亦應轉介至受理(權責)單位,並於「證
明人」欄簽章。
8.學校、機構不受理時,應逕向其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