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 到職 | 民國 年 月 日 | 請假及 | 項目 | 日數 | 平時考核獎懲 | 項目 | 次數 | ||||||||||||||||||||
員工編號 | 本階 | 民國 年 月 日 | ||||||||||||||||||||||||||
單位 | 俸點 | 事假 | 嘉獎 | |||||||||||||||||||||||||
病假 | 記功 | |||||||||||||||||||||||||||
職稱 | 薪資 | 遲到 | 記大功 | |||||||||||||||||||||||||
早退 | 申誡 | |||||||||||||||||||||||||||
前3學年評等 | 107 學年 | 108 學年 | 109 學年 | 曠職 | 記過 | |||||||||||||||||||||||
忘刷卡 | 記大過 | |||||||||||||||||||||||||||
規定工 作項目 | ||||||||||||||||||||||||||||
項目 | 細目 | 考核內容 | 項目 | 細目 | 考核內容 | |||||||||||||||||||||||
工作 自評 分 初核 分 複核 分 | 質量 | 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 操行 自評 分 初核 分 複核 分 | 忠誠 | 是否對學校忠誠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 |||||||||||||||||||||||
時效 | 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 廉正 | 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茍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 |||||||||||||||||||||||||
方法 | 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 性情 | 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 |||||||||||||||||||||||||
主動 | 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 好尚 | 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 |||||||||||||||||||||||||
負責 | 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 學識 自評 分 初核 分 複核 分 | 學驗 | 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 ||||||||||||||||||||||||
勤勉 | 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 見解 | 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是非分析因果。 | |||||||||||||||||||||||||
合作 | 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 | 進修 | 是否勤於研習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 |||||||||||||||||||||||||
檢討 | 對本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 | 才能 自評 分 初核 分 複核 分 | 表達 | 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 ||||||||||||||||||||||||
改進 | 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 實踐 | 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 |||||||||||||||||||||||||
便捷 | 處理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服務教師、家長、學生。 | 體能 | 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 |||||||||||||||||||||||||
總 評 | 評等 | 一級主管 | 成績考核委員會 | 校長 | ||||||||||||||||||||||||
綜合評分 | 分 | 分 | 分 | |||||||||||||||||||||||||
簽章 | ||||||||||||||||||||||||||||
考列優等以上人員適用條款 | 本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 |||||||||||||||||||||||||||
考列丙等以下人員適用條款 | 本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 |||||||||||||||||||||||||||
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 |
*本表依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訂定。
填表說明:
規定工作項目,擇要填寫三項。
自評分數/職員;初核分數/一級主管;複核分數/成績考核委員會。
工作評核欄位,自評或主管評核分數超過60分或低於50分者,應於備註欄加註相關優劣事實。
操行、學識、才能超過8分或低於6分者(不含),應於備註欄加註相關優劣事實。
考列優等以上或丙等以下者,應註明成績考核辦法之適用條款。
平時考核獎懲,1嘉獎1分,1申誡扣1分,3支嘉獎等於1支小功,3支小功等於1支大功;3支申誡等於1支小過,3支小過等於1支大過,依此類推,折合計算。
成績考核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具有複核教職員成績考核排序之權。
表單編號:人-12-F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