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查核專案檢討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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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24修正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查核項目(117項)檢討說明書

起造人


建築地點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

檢 討 項 目

檢 核 結 果

備註

書表

1.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



2.規定項目審查表



3.現場彩色照片



4.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免附)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5.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6.使用共同壁協定書(未使用共同壁者,免附)



7.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



8.地籍圖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



9.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10.建物所有權狀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



筆,共

圖說

11.地基調查報告(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且基地地質

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並應

應包括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及證明文件)




地基調查報告書

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報告

12.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1)工程圖樣

(2)專業技師簽證表

(3)結構計算書

(4)施工說明書

13.經預審者,其審定結果通知文件。




14.建築線指示()圖或免指示()建築線證明文件




(1)核准字號:

字第

(2)免指定文號:

15.需經都市設計或都市更新審議案件,其審議通過之書

圖及證明文件




16.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其由經委託或指定之專家、機

關、團體審查通過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其他

17.直轄市、縣()政府規定之查核項目




設計

(簽名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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