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彰化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抽複查項目表
建照號碼 | ( )府建管字 號 | ||||
起造人 | |||||
設計人 | (簽章) | ||||
建築地號 | 彰化縣 段 小段 地號共 筆地號 | ||||
供公眾使用範圍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
建 築 項 目 | 設計人 | 查核結果 | |||
符合 | 不符合 | 未涉及 | |||
(一)建蔽率 | |||||
(二)容積率 | |||||
(三)建築物高度及樓層高度(高度比、日照、陰影、屋突、落物曲線距離、女兒牆) | |||||
(四)停車空間、裝卸位 | |||||
(五)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 |||||
(六)建築基地綠化、開放空間。 | |||||
(七)出入口、走廊、通道(路)、坡道 | |||||
(八)樓梯、安全梯(一般、戶外、特別)、梯廳、步行距離 | |||||
(九)防火區劃、防火構造、防火避難 | |||||
(十)昇降機(一般、緊急)、緊急進口 | |||||
(十一)防火間隔 | |||||
(十二)通風、採光、挑空、天井 | |||||
(十三)防空避難、避難平台(屋頂及其他層)、避雷設備及防災處理中心 | |||||
(十四)其他退縮距離及建築物緩衝距離 | |||||
(十五)臨接道路限制 | |||||
(十六)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
(十七)防洪排水設施(防水閘門、雨水貯集滯洪設施、雨污排水溝及其他) | |||||
(十八)雨遮(出入口及一般)、遮陽板、陽台、欄杆、花台、窗台 | |||||
(十九)無障礙設施(第十章) | |||||
1.無障礙通路檢討(#167~#167-1) | |||||
2.無障礙樓梯檢討(#167-2) | |||||
3.無障礙廁所檢討(#167-3~#167-4) | |||||
4.其他無障礙設施檢討: | |||||
(二十)綠建築基準(第十七章) | |||||
1.適用範圍、用詞定義及(#298~#299) | |||||
2.各項面積計算規定檢討(#300) | |||||
3.建築基地綠化檢討(#302~#304) | |||||
4.建築基地保水檢討(#305~#307) | |||||
5.建築物節約能源檢討(#308~#315) | |||||
6.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檢討(#316~#319) | |||||
7.綠建材檢討(#321~#323) | |||||
(二十一)其他: | |||||
結 構 項 目 | 設計人 | 抽查結果 | |||
有 | 無 | 免 | |||
(一)結構計算書 | |||||
1.建築基地座落 | |||||
2.結構材料規格 | |||||
3.荷重資料(靜載重、活載重、地震力) | |||||
4.層間位移及碰撞距離 | |||||
5.安全措施分析、設計 | |||||
6.結構平面圖(含斷面尺寸) | |||||
7.其他: | |||||
(二)結構設計圖 | |||||
1.各層平面圖 | |||||
2.基礎平面圖 | |||||
3.安全措施圖 | |||||
(三)其他 | |||||
1.專業技師簽證表 | |||||
2.特殊結構外審案之核准相關文件 | |||||
地 基 調 查 項 目 | 設計人 | 抽查結果 | |||
有 | 無 | 免 | |||
(一)地基調查報告書(含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 | |||||
(二)鑽探報告書(含簽章) | |||||
(三)專業技師簽證表 | |||||
(四)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且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及證明文件。 |
其他及綜合抽查意見: |
抽複查案件結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通知變更設計。 □ 抽查人員: 日期: 年 月 日 |
註:
1.本抽查表抽查目的在提醒建築師或專業技師修正錯誤,仍應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負設計簽證之責。
2.另為落實簽證制,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監督管理之立場於發照後按申請案件比例予以抽查,係幫助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檢視設計內容以彌補簽證錯誤之補救措施。
3.簽證項目如有違反法律規定者,得將該建築師或專業技師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定移送懲戒。經抽查案件日後若發現仍有錯誤,如係屬簽證項目,有關責任自仍應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負責。
4.地基調查報告及結構項目抽查應檢附之項目已檢附,實質細部設計內容由設計建築師及專業技師負責自行負責。
5.填表符號:「/」免檢討;「○」有檢討;「」合格;「×」不合格;「△」有疑慮。